鲁政办字[2019]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鲁政办字[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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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决策。引导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作为新动能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专项用于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新动能基金公司专司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五)优化基金架构。将“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调整为“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杠杆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通过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措施,鼓励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扩大投资规模,放大政策效果。


  (六)调整基金设立规模。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分别由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5亿元,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10亿元、2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八)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25%;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50%。


  (九)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或7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十)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一)设立项目基金。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十二)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十三)实施财政奖励。自2019年起,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四)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五)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引导基金中市级出资统一委托新动能基金公司管理。各市要将引导基金市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十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十八)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省直部门、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新动能基金公司,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分别对接基础设施类、创投类和相关产业类基金,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对一服务。


  (十九)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和新动能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二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新动能基金公司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省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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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