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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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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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