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7]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青政发[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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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7至2018年,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整合部分政府基金。从2017年3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精简社会保险种类结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下调至0.57%。落实困难企业临时性社会保险缓缴和减免滞纳金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减轻建筑行业缴费负担。2017至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工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连续3年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上年度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凡是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机构,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保险缴费的50%,且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1.鼓励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2017至2018年,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市级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仪器管理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的奖励补贴,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本市企业、设计人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各类服务;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专家和机构,面向本市企业在职人员开展中短期工业设计培训;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的工业设计展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政策。认定为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列入青岛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并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年度内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累计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专利申请的项目,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1年内,资助1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的,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的,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的,给予13000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通过举办各类企业培训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提高“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对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建立创新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策,支持企业购买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和保费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3年的保险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1%。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信用及信用放大贷款和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由市财政、各区(市)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培育组建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形成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


  20.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不超过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各区(市)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快对纳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偿还进度,确保今年2月底前偿清,对于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控制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各区、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4.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还包括在线监测投入)的6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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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