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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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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