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同城办税”业务事项一览表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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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就近纳税、便捷纳税”的服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拓展了同城办税的业务范围,共计六大类、108个事项,现统一发布“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览表。


  一、 同城通办业务概念


  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本一览表业务内容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暂不含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事项进行即时办结,对流转业务实行受理转办,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经电子档案系统扫描后就地归档。


  二、 同城通办业务事项


序号  类别  事项 


1 一、税务登记(14项)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 


2 (二)个体经营登记 


3 (三)临时税务登记 


4 (四)组织临时登记 


5 (五)补充信息采集(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需采集各项补充信息) 


6 (六)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7 (七)信息变更(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 


8 (八)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9 (九)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10 (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1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2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13 (十三)银税协议维护业务 


14 (十四)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15 二、认定管理(18项) (一)税(费)种认定 


16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9 (五)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0 (六)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1 (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2 (八)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3 (九)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4 (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5 (十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6 (十二)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7 (十三)特殊教育学校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8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9 (十五)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0 (十六)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1 (十七)非居民企业认定 


32 (十八)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33 三、纳税申报(55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4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5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36 (四)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7 (五)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8 (六)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39 (七)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0 (八)电池消费税申报  


41 (九)涂料消费税申报  


42 (十)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3 (十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4 (十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5 (十三)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6 (十四)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7 (十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8 (十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49 (十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0 (十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 (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 (二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3 (二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4 (二十二)车辆购置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5 (二十三)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6 (二十四)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7 (二十五)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58 (二十六)委托代征报告 


59 (二十七)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60 (二十八)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61 (二十九)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2 (三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3 (三十一)申报错误更正 


64 (三十二)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65 (三十三)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66 (三十四)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67 (三十五)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68 (三十六)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 


69 (三十七)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 


70 (三十八)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1 (三十九)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2 (四十)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 


73 (四十一)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 


74 (四十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75 (四十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76 (四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77 (四十五)一般征收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8 (四十六)预缴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9 (四十七)呆账税金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0 (四十八)缴纳欠税(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1 (四十九)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82 (五十)纳税凭证转开作废(限转开此纳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办理) 


83 (五十一)单笔交易处理(限税银扣款出现异常时,查询交易状态) 


84 (五十二)重发扣款(限税银联网扣款失败,重新发起) 


85 (五十三)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限作废已开具的银行端缴税凭证,作废POS机(联网划卡)扣款失败记录和重新发起扣款) 


86 (五十四)增值税预缴申报 


87 (五十五)延期申报申请 


88 四、税收优惠(6项)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 


89 (二)消费税优惠备案 


90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91 (四)税前扣除备案 


92 (五)职工名册采集 


93 (六)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94 五、凭证管理(11项) (一)发票领用 


95 (二)发票退票(限领用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96 (三)发票验(交)旧 


97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建筑服务业,建筑服务业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98 (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9 (六)代开发票作废(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0 (七)完税证明开具 


101 (八)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02 (九)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3 (十)发票领用信息重写 


104 (十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非首次申请) 


105 六、宣传咨询(4项) (一)涉税信息咨询 


106 (二)表证单书领取 


107 (三)宣传资料发放 


108 (四)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三、同城通办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事项。


  1.非正常状态。


  2.注销状态。


  3.有未处理的欠缴税费记录。


  4.有未处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二)青岛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不定期调整更新“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栏表,发布到青岛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cov.cn)。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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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