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6]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完善税源管控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2
文号:青财源[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39

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强化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重要意义


  涉税信息是指部门单位在财税管理、行业监管或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与国家税收密切相关的信息。《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这一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均应纳入我市统一的财源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和预警预测,加大税源管控力度,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常态下对税源管控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税源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质量,为全市财税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涉税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等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信息。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房产交易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技术合同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登记信息,法院拍卖公告等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涉税信息中的“标准字段”是实现信息比对分析、保证信息应用效果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请相关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准确提供。对于当前部门单位信息系统中尚缺乏标准字段信息的,按照目前我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今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抓紧补充和完善,以满足信息共享管理和对比分析的需要。


  三、涉税信息采集管理有关要求


  (一)采集时限。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确定的信息采集周期,分别在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财源信息管理平台传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采集方式。涉税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分为“前置机抓取”和“模板传送”两种方式。“前置机抓取”方式即由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共享管理系统提出共享需求,涉税信息管理部门将数据传送至市电政信息办的数据共享前置机;“模板传送”方式即对不具备“前置机抓取”条件的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及时传送。


  采用“前置机抓取”方式的部门单位,要确保网络系统数据的稳定传输,实现信息传输畅通;采用模板推送方式的,应按照模板确定的信息字段内容,完整填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传送信息。


  (三)采集目录。为确保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全面完整和有效利用,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更新发布,作为年度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管理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程,落实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并作为联络员加强与财税部门日常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好税收征收协助管理的法定义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税信息原则上不纳入采集范围,对于确实需要的信息,按照现行保密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管理。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造成泄密或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证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效率,对各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报送、应用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工作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质量、涉税信息利用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落实经费补助。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采集推送的涉税信息新增地方税收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确定的时间,将统计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统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经费补助。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目录(2016年]的通知》(青财源[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