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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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增进征纳理解,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4号)和积极落实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要求,在前期潍坊试点基础上,省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走基层、到企业、进税户,深入了解纳税人所思所想,所盼所忧,重点解决平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帮企业解忧,为经济把脉,更好的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真正问需于纳税人,满足纳税人最现实、最迫切的涉税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问题整改,优化纳税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坚持以促进改革为指引,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以助力改革落地倒逼规范管人管事,不断完善依法办事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专项活动开展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注重形成整体合力,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问需求”调研走访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走访座谈活动,走访座谈要做到“三问”: 


一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和享受情况,以及地税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问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三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优服务”改革创新活动。在深入开展调研走访 


的基础上,以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根据走访情况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出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个性问题,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整改措施。本级能够解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级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确保条条有人抓、件件不落空、事事见实效。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创新。各单位要结合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服务理论和服务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服务方式方法。 


(三)开展“促发展”政策落实活动。各级地税部门在“问需求”、“优服务”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是促进企业发展。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送上门,把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上门。同时,要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税银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其他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针对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发展、税源变化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市场、结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深入思考、积极出谋划策,以市、县为单位,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活动步骤 


(一)调查走访(5月20日至6月20日)。各市局、县(市、区)局因地制宜进行集中走访调查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各市局、县(市、区)局要从当地企业中选择不低于30户企业进行走访,其中各级领导班子走访户数不少于10户,其他人员走访对象与户数由所在局(分局、所)自行确定。走访企业要有代表性,涵盖大、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大、财政贡献多、安置就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走访。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附件一)、《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附件二)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二)整改落实(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市局、县(市、 


区)局应将走访座谈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同时,汇总填写《纳税人意见建议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附件三)、《走访台账》(附件四)。 


(三)总结提高(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县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证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各市局要总结好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填写《事项统计表》(附件五),于7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纳税服务工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的重要举措,是作为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活动取得更大的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前期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活动和“纪律行动”的成果,做好结合,提高活动质效。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市局、县(市、区)局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乱开口子。 


附件:1.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 


2.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 


3.“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纳税人意见建议 


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 


4.“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台账 


5.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事项统计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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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