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答问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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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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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重要讲话内容的重大举措。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


  2.《办法》在出台过程中征求和采纳各部门意见情况如何?


  答:在起草《办法》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充分吸收采纳了中央编办、原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主要意见,相关部门就监管框架、职责分工及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同时,人民银行在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通过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方反馈意见277条。既有来自国内业界的意见,也有来自标普、穆迪等国外机构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经研究,我们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主要集中在优化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流程上;未采纳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降低监管要求上。


  3.《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答: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对《办法》的政策影响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和审慎评估。《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第三,《办法》的出台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4.《办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答:《办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突出信用评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5.《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中,“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同时,《办法》还注意与分市场、分品种业务管理规则相互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办法》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依法行政等相关要求,《办法》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方面进行了如下规范:一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四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股东、公司高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机构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


  7.《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答: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8.《办法》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办法》立足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专设第六章,对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内容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信息、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以及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信息等六大类内容。


  9.《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七章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办法》明确了现场检查的方式、内容及检查要求;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可以将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情况形成行业监管报告并适时公布。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10.《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法提高《办法》的罚款金额,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办法》提高罚款金额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要求履行完法定程序,获得国务院批准。


  11.《办法》对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申请有什么规定?


  答: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12.《办法》对自律管理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国内外加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的实践经验,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作为有效补充。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目前已成立的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对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对评级行业自律组织权责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评级自律管理体系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有利于维护评级市场良好运行秩序。


  13.《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怎么安排?


  答:《办法》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14.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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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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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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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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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