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附件2)文件下发,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家庭住房的认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查询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住房契税优惠专用)(附件3)。购房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免费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4),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内容
查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查询结果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住房现状和历史登记信息、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未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的房屋只查询住房登记信息。
三、住房查询结果的传递
国土、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和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并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递至当地地税部门。目前不具备电子传递条件的,暂以纸质方式在查询当日传递。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内容以及传递方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附件
1财税[2016]23号.pdf
附件2.doc
附件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xls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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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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