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债字[1999]21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0-29
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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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账核销。

  企业对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预提,不得按现行挂牌利率或随意预提;活期存款按现行挂牌利率预提。企业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得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对定期存款按存入时的挂牌利率预提应付息的金融企业,可根据谨慎的原则,在2000年年底前,按综合提取率提取,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准备金。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

  四、加强金融企业工资性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加强工资性支出的管理,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制度管理规定,制订内部统一的工资和津贴管理办法。企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以奖金、津贴、实物等形式发放的一切工资性支出都必须列入工资总额,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中央金融企业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和各类津贴政策。

  国家对金融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工资收入要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严禁企业为个人代交个人所得税。

  五、取消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要对代办储蓄业务进行清查,彻底摸清代办机构和以“代办员”名义在“代办手续费”中发工资的合同工、临时工及其他人员的情况。在清理的基础上,金融企业要逐步压缩代办储蓄业务,对目前暂不能取消的代办储蓄业务,其代办人员工资支出从工资科目(“临时工工资”)中列支。

  六、加强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的管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取得的租赁收入要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严禁冲减费用和滞留账外。

  七、加强贷款抵债资产的管理。金融企业要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账。自用抵债资产列入固定资产,非自用抵债资产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大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负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低于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息)差额,企业依法继续追索。符合呆账、坏账核销的按规定的程序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得核销。其中,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账价值与贷款本金和表内息的差额列利息收入。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抵贷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八、建立大宗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和采购单批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即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各金融企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大宗项目采购的管理,对分支机构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总行或总公司授权;对单批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总行或总公司统一采购。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改变对分支机构重分计划指标轻管理监督的现状,要严格监督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跟踪分析。分支机构不得超计划开支费用,费用指标富余的不得突击开支。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对县支行要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核算,以加强对县支行的财务管理。对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较多的银行,可由县支行统一核算,并对县以下营业网点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月集中报县支行。

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账户管理制度。金融企业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将所属一切业务部门的财务均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除资金计划部门和财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开立资金账户。金融企业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所有财务开支必须从费用专户中开支,并实行一支笔审批。严禁金融企业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账户,对企业内各部门开设的费用账户,各金融企业要组织进行清理并账;未清理并账的一律视同为“小金库”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企业要建立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义,拉开收入差距,使个人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分支机构,可增加工资总额,对其负责人要给予奖励。对经济效益下降的分支机构,要压缩工资总额,对其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十二、积极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工作。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财务总监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财务总监有权审核分支机构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参与制订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向总行或总公司报告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总行或总公司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

  财务总监委托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各金融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三、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要及时调账补税,并依照财税法规予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参与作假账的会计人员,要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对典型案例要在企业内部或金融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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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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