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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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二、办理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一)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登记(含“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下同),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税种登记。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原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二)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1.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生成符合国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并导入国税征管系统。因地税部门使用“省级大集中”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原因,会引起部分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请试点个体工商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或者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事宜;如查询不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手续。


  (1)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的个体工商户, 2016年4月28日前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后,按照国税部门纳税人识别号分别到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分别送交国税、地税部门办税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同时办理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及银税协议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换新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5月1日以后至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器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全部转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外挂税控器的全部转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或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也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纳税人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需要更换用户卡、税控卡,转换到国税部门的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系统。


  (二)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事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暂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作为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执行期原则上延续地税部门的执行期。待执行期到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定额项目报送相关信息,重新申请核定定额。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将按照查账方式征收。


  试点个体工商户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相应自动核减扣款额,不需单独到地税部门办理定税调整手续。


  (三)对于目前在地税部门是正常经营状态,国税部门是非正常、注销状态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仍在正常经营,需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解除非正常状态或者重新税务登记。试点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登记管理状态。


  (四)提请纳税人结合自身原有税务登记情况,合理安排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银协议签订、国地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领新事宜。其他营改增业务衔接事宜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通知或通告,请通过青岛国税、青岛地税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关注最新的消息通知。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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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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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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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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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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