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2-19
文号:鲁政办发[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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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省市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模式创新滞后,专业人才缺乏。为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省融资租赁业,支持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和分公司。(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强力推进利用外资

  把融资租赁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现代服务业吸收外资的重点,在境内外组织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活动。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新加坡作为融资租赁业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区域,借助香港山东周、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平台和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区域招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嫁接外资,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加强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债权、股权从境外融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三、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装备制造业结合,扩大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积极开拓国产民用航空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科技船舶、重大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设备租赁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省农机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燃气、热力设备、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鼓励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其加强与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渠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拓展融资租赁国际市场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沿线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市场。鼓励我省工程机械、电力、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合作,参与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和援外项目建设,拓展施工设备租赁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创新商业模式,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在特定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做精做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加强合作,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托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整合多方资源,为融资租赁债权及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拓宽业务领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

  建立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为行业规划、业务创新、人才培育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开展短期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培养融资租赁业法律、税收、营销、风控、财务、管理等各类人才。(省教育厅牵头)

  加大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融资租赁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人才引进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与外国同类中介组织探讨建立行业协作联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国际化服务。支持协会举办专业论坛、人才培训、水平测试、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省商务厅牵头)


  七、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和倾斜,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运用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优化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结构,扩大租赁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银监局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山东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九、优化政府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推行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限时办结制度,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审理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加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管理,及时为融资租赁物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利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物、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等登记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及时登录有关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及时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统计体系,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指导企业报送客户相关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省商务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商务厅要切实履行好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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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