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0]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大政办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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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2020年12月31日前积极在我市落户落地内外资招商项目,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项目(居住类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产业承载区;经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1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研发类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可综合考虑其工程投资规模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企业用于开工。商业用地项目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用地供给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产业项目配套用地,各地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调整配套用地比例(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各县区引进、签约的所有外埠企业且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形成的新增地方级共享税收收入大连市本级留成部分,2020年度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度)90%(飞地经济项目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返还资金由各地区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各地区可结合企业高管人员对当地的贡献度,出台资金补助等相应支持政策,用于稳定其在连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产业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内四区、高新区除外)。市内四区、高新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和研发类项目,可采取缓缴政策,在办理供水配套时一并征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七、给予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集团,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对投资项目实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申领基坑及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据本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招商项目落户的办法。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为克服新冠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国内外企业招商项目在我市落户落地,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就《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部署,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在我市踊跃落户落地,确保为明年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打好基础,按照市领导要求,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密切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疫情期间,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对所提意见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包括2个部分,10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为鼓励疫情期间来连投资落户,时限定为2020年12月31日前。第一条明确适用此政策措施的企业范围:投资主体为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产业为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居住类房地产除外);要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在产业承载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第二部分为具体政策措施。包含第二条至第十条,共有五方面具体措施。第二、三条从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四、五条从财税收益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六条从政府性基金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七条从公共事业收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八、九条从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十条对实施日期和条款解释主体作出规定,并对各地区提出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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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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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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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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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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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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