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0]1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4
文号:辽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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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依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在全省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中央及省级调剂金,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7月1日起,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由省、市、县(市、区)级调整为省级,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省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基金账户管理。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全省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县(市、区)不再保留财政专户。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保留支出户,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保留支出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省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部门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将基金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履行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及财政补助、调剂金等因素合理编制,并充分考虑政策调整、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支出预算安排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省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根据全省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相应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按照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按时将地方财政补助上解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加快推动数据省级集中,支持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数据资源集中管理、业务财务“一体化”、参保对象同人同省同库、业务经办环节动态监控、基金收支情况实时监督。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全省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业务流程一致、业务手续一致,同步推动网上经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受理。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对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在经办服务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服务模式。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应省级统筹工作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经费。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并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投入等指标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将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优化财政预算安排,优先安排并按时上解地方财政补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参保扩面、政策宣传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投资运营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核定基金缺口及分担份额,确定基金收支管理流程,审核基金支出用款申请,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按现行征收模式,负责养老保险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基金省级统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养老保险费归集工作。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开发建设全省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制定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


  (三)抓好任务落实。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工作,要做好规范省级统筹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缺口分担办法、基金管理流程、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强化舆论引导,鼓励群众依法参保缴费,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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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