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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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各区、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更名为“第一税务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全文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自我市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在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5日起,继续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一)摇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0个,各奖励电话费50元。


  (二)刮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月一期,设置1个奖级,随机布奖1万个,每个奖金10元。


  三、摇奖、刮奖方式


  (一)摇奖方式


  1.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2.摇奖号码:《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3.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1万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4.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刮奖方式


  1.刮奖基本单位:以单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为一个刮奖基本单位。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


  2.刮奖程序: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即时刮开刮奖区参与刮奖,中奖标识为“壹拾元”,未中奖标识为“护税光荣”。


  3.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布奖。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摇奖发票补录,参与补录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手机号码”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进行摇奖资格查询。


  六、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电话:024-22563509)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中奖发票原件,办理摇奖登记的中奖人还须提供摇奖登记单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或摇奖登记单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将中奖发票复印件或摇奖登记单复印件交中奖人保管。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在一个月内将5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在发票上预留的手机账户中。


  (三)刮奖兑奖方法


  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现场刮奖。中奖者可以持中奖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奖金。


  (四)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7.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税务局值班电话咨询或举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法定假日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发票样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将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由沈阳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相应文件中税务机关名称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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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