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0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大政办发[201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切实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结合口岸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1.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为各单位免费提供口岸监管电子单证数据交换服务。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查询、签发、核销等功能。放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时限及次数限制,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网上领取和认证结果联网核查,完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程序。(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商务局、大连港集团)


  3.加快“物流监控系统”的开发和升级,实现海关与企业、各口岸部门的数据传送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二、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


  4.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调整报关单版式文件,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风险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构建业务架构统一、管理统一、系统统一的口岸监管新模式,着力提升国门安全和风险防控水平。尽快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开展关税领域预裁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以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和估价方法等3项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6.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


  7.实行口岸物流“限时作业”.按照口岸业务流程,界定通关准备、报关报检、场内转运、吊箱移位、仓储装卸、货物提离等作业时限标准,全面推行业务预约机制,各单位在承诺的限定时间内完成各自作业操作(特殊情况除外),便利企业办理当天提货,确保无查验生鲜货物海关放行后2小时内提离。(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8.拓展海关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制度。尝试开展企业增信担保,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参与海关事务担保的改革试点。建设海关税款担保管理系统,实现银行保函信息验核和使用反馈信息的实时交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9.积极为重点骨干企业量身打造“通关高速路”.推行英特尔“检企集控”快速验放模式,升级打造“英特尔海关监管新模式”2.0版,实现英特尔货物“通关零等待”和“7×24小时”全天候通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三、口岸物流成本再降低十分之一


  10.降低口岸经营性收费。大连港集团等口岸相关经营单位下浮各类经营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排查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11.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口岸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


  四、优化船舶监管服务机制


  12.扩大船舶靠离泊时间窗口,解决矿石码头通过能力不足问题,积极推进大连港40万吨矿石专用码头船舶夜航工作。(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大连港集团)


  13.做好排放控制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因燃油质量检测对自贸区船期的影响,使用便携式船舶硫含量检测设备,将检测时间由1天缩短为10分钟完成。(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4.推进自贸区海上运输便利化,在自贸区港口国监督检查目标船选择上,仅抽检平均风险窗口期以上的船舶。(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5.通过在自贸区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国际海员培训奖和国际海员外派奖等优惠政策,以吸纳更多培训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进驻自贸区。(责任单位:大连海事局)


  16.将边检服务窗口前移。将站机关报检大厅前移至大窑湾集装箱码头,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各类边检业务。向入出境(港)船舶和人员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报检、办证服务。(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7.对已经过网上报检或信誉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企业和船舶,允许通关手续与生产作业同步进行,为服务对象节省在港停留时间,减少费用开支。集装箱班轮在港期间不超过12小时的,可一次办结船舶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8.开辟边检业务“绿色通道”.对过鲜船、冷藏船、集装箱班轮等通关时限要求高的船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边检手续;对发生人身意外、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登陆的出入境船员,实行特事特办,允许其先登陆后补办入境手续。(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19.网络预约边检办证制度。为方便船员、家属、涉外服务企业等服务对象及时办理各类边防证件,对已在边检站登记备案的单位、个人,可通过互联网、传真等途径预约办理,边检站为其提前预审、制证。申请人领取证件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即可领取。(责任单位:大窑湾边防检查站)


  五、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20.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发送丢失、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大连港集团)


  21.推广应用海关归类智能导航。在大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上向企业提供海关归类查询零门槛服务,在辽宁省“单一窗口”加载自贸区版“归类智能导航系统”,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进出口归类申报的准确性。(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2.推动执法全程记录监管模式。以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为手段,以执法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为平台,打造“申报无纸化-抽查随机化-作业标准化-记录电子化-监督可视化-放行自动化”的全程记录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23.加快建设大连港“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围绕港口客户群,开发业务受理、财务结算、客户综合服务等在线业务功能。(责任单位:大连港集团)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