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1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7-10-09
文号:辽政办发[201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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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以下简称“两区”)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举措。为在“两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学习借鉴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先进地区经验,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加大省、市政府向“两区”简政放权力度基础上,以“建立一个制度、推进五项改革、打造‘一张网’”为核心,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服务方式创新,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推动“两区”成为“放管服”改革先行区、营商环境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打造改革创新开放新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实现辽宁振兴发展探索新体制、激发新活力、营造新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省、市政府要充分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指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管委会和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的赋权力度,实行协同、联动赋权,给予“两区”最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对“两区”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管理权限,省、市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两区”申报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得要求开展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两区”管理机构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两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中介、随机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清单,明确“两区”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或取消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项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清单合法、有效。


  (三)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力争1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注册。推行“多证合一”制度改革,探索将更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整合简化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等事项,实现市场准入便利最大化。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通过取消、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将申请冠以“辽宁”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权限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探索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开展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现工商登记全业务、市场主体全类型网上登记和电子执照发放,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在线刻制公章和在线申领发票。


  (四)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以“两区”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审批流程再造、优化政务服务等方式,实现5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实行“多规合一”,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审批权限,提升规划水平,形成统一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实行“区域评估”,整合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由“两区”管理机构牵头集中组织编制,承担相关评估费用,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原则上不再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实行“多评合一”,整合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事项的评估办理流程,实现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实行“多图联审”,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纸化审图、网上审图,实现统一接收、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实行“联合勘验”,对建设工程竣工、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验收,分阶段实施并联办理,实现一家牵头、统一受理、集中实施、限时办结。实行“预审服务”,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之前,提前介入、提供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对相关审批环节进行预先审查,在各项条件具备后一次性换发正式批准文件或者证件。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借鉴行政审批局等模式,将市场准入、建设投资和权证办理等行政许可集中至一个机构行使,实行“一枚印章集中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做好集中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领域的监管责任。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两区”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文件传达、端口开放、信息传递、数据推送和审批结果认可等工作。


  (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将辖区内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创新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行“一支队伍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两区”在赋予的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概率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信用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八)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把握改革方向,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两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对“两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处罚等决定予以认可,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明确改革目标,抓准改革重点,定实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任务真正落地见效,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地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要强化依法改革,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特别是开发区的实际,在具备条件的“放管服”改革相关领域探索推进改革创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开展绩效评价。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两区”战略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目标,以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量化指标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评价体系,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两区”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复制推广至全省其他地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最大程度放大改革活力和效应。要加大改革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辽宁改革开放的正面形象,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建设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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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