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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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空缺信息、工资水平、人员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明确其托底性质。


  责任部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优化业务经办流程


  (五)简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结合养老服务“办好一件事”,将办理流程向前、向后再延伸,以实现企业群众领取养老金时“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为目标,研究提出职工退休流程优化再造方案。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六)简化存档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协商银行网签协议或共享信息,进一步优化现场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流程;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增加“个人缴费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减少现场咨询环节;到现场办理存档并同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直接签订缴费协议;开通网上办理变更扣款账户;每月15日对于缴费未成功人员发送提醒短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死亡清算),取消村(居)委会盖章环节。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八)解决社保“问题单”申请处理周期长问题。将业务经办产生的问题实行前台处理,减少问题单数量,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九)调整企业职工退休视同工龄认定时间。推进从2020年10月起,各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每月确认两个月退休人员的信息(有条件的区可以不限于两个月),到2021年4月实现提前六个月确认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解决档案早于户口调京问题。起草档案便民利企若干措施,明确“因跨地区流动就业在公服机构存档、后办理户口进京人员的档案不再转回原籍,仅需将进京审批等材料归档”,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机构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一)优化职称申报服务。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取消档案部门盖章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加快升级改造证书管理系统,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申报人无需补办证书,可根据需要随时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打印电子证书。利用证书管理系统,梳理历史数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职称证书网上查验服务。


  责任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十二)优化“评标专家增选工作流程”。取消现场审核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学历证件材料,不用准备业绩材料。减少人员见面,做到专家申报只跑一次。增加后台数据比对环节。


  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三)优化提升工伤服务。与劳鉴系统实现信息定时推送,自动完成工伤登记。实现工伤登记变更信息由劳鉴部门的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三险系统。核付通知单随劳鉴结果一同打印,工伤人员可直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无需反复提供材料核验。实现企业工伤人员网申平台伤残待遇申领功能,系统实现一伤对应多次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等鉴定类型)信息的自动接收等。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四)优化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预约鉴定实行一人一时分段预约,减少伤病职工现场等候时间。专家提前半小时达到现场做好鉴定准备,现场快速查体缩短鉴定时间,减少人员聚集,提高鉴定效率。针对一些特殊鉴定群体,采用“互联网+鉴定”的工作模式开展劳动能力视频鉴定,对行动不便的重伤、重病职工开展上门鉴定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让群众跑冤枉路,实现一次鉴定最多“跑一次”。


  责任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五)提升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统一规范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接听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标准。增加核实情况和安抚引导环节。将转办流程整合到办公系统中,实现二维码收到的诉求和部转办件网上直接转办,获取反馈办理结果。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接,将12333电话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接转交区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减少12345派单数量,提高群众获得感。拟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处罚。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三、加强提升经办系统功能


  (十六)统筹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网上申领。推动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实现全程网办。完善申请失业补助金未通过提示信息。推进经办机构、12333等政策咨询机构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查询功能。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局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十七)优化技能提升行动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对接;建立新的培训系统和社保系统比对接口,加快比对进度。


  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八)修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录入信息修改需要层层审批流程。下放报修权限,减少审批层级,重建数据进入规则。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九)进一步完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功能。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迁云升级,解决信息交换不流畅、运维时间过长、社保个人权益不能实时查询打印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进一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对三险系统进行改造,开发接收模块,批量接收各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数据,避免二次录入。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一)解决各区养老保险审批行政部门“退休核准系统行政版”与社保中心的“四险系统”不对接问题。完成社保系统改造升级,实现社保系统数据能够实时更新。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二)调整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同步建立应急预案,当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增员不成功时,可通过不见面的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直接办理第一个员工增员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三)推进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鉴定网上报名。加强与首信公司的业务对接,对鉴定职业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流程,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报名;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增加网上服务功能。


  责任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四、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北京人社”APP等渠道实现线上办理;推进市就业失业子系统数据与优惠政策子系统实现个人基础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五)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社保卡同步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六)全面优化兼职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认定、支付流程。将原有采用派号参保方式改为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参保,实现全程网办。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七)加强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数据共享。切实推进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疾控中心每月实时共享数据,提升数据共享交互的时效性。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八)提升电子社保卡数据准确性。及时对入库数据不完整、人卡数据不一致、数据未实时同步等问题进行梳理完善。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五、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九)实施政策审议“三同步”机制。既要“从逆向找问题”,更要“从正向消除问题”,切实抓好政策制定的“最初一公里”。出台新政策要征求经办部门和基层意见,可适当引导公众参与,推进政策制定、政策解读、经办流程“三同步”,一并上局党组会审议,实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政策解读要清晰明了、通俗易懂,不能简单地将政策内容拷贝和粘贴,可采取小贴士、动画、问答等多种方式。要站在用户的角度,以企业群众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设计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推进走流程常态化。抓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开展线上线下走流程,往跨领域走、往基层走、往实地走,用脚步丈量一线。要以用户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了解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化需求,深入了解业务经办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查找和解决问题。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一)强化督查督办机制。机关纪委、行风办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弄虚作假、做样子、不解决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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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