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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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空缺信息、工资水平、人员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明确其托底性质。


  责任部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优化业务经办流程


  (五)简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结合养老服务“办好一件事”,将办理流程向前、向后再延伸,以实现企业群众领取养老金时“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为目标,研究提出职工退休流程优化再造方案。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六)简化存档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协商银行网签协议或共享信息,进一步优化现场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流程;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增加“个人缴费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减少现场咨询环节;到现场办理存档并同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直接签订缴费协议;开通网上办理变更扣款账户;每月15日对于缴费未成功人员发送提醒短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死亡清算),取消村(居)委会盖章环节。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八)解决社保“问题单”申请处理周期长问题。将业务经办产生的问题实行前台处理,减少问题单数量,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九)调整企业职工退休视同工龄认定时间。推进从2020年10月起,各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每月确认两个月退休人员的信息(有条件的区可以不限于两个月),到2021年4月实现提前六个月确认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解决档案早于户口调京问题。起草档案便民利企若干措施,明确“因跨地区流动就业在公服机构存档、后办理户口进京人员的档案不再转回原籍,仅需将进京审批等材料归档”,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机构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一)优化职称申报服务。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取消档案部门盖章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加快升级改造证书管理系统,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申报人无需补办证书,可根据需要随时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打印电子证书。利用证书管理系统,梳理历史数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职称证书网上查验服务。


  责任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十二)优化“评标专家增选工作流程”。取消现场审核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学历证件材料,不用准备业绩材料。减少人员见面,做到专家申报只跑一次。增加后台数据比对环节。


  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三)优化提升工伤服务。与劳鉴系统实现信息定时推送,自动完成工伤登记。实现工伤登记变更信息由劳鉴部门的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三险系统。核付通知单随劳鉴结果一同打印,工伤人员可直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无需反复提供材料核验。实现企业工伤人员网申平台伤残待遇申领功能,系统实现一伤对应多次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等鉴定类型)信息的自动接收等。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四)优化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预约鉴定实行一人一时分段预约,减少伤病职工现场等候时间。专家提前半小时达到现场做好鉴定准备,现场快速查体缩短鉴定时间,减少人员聚集,提高鉴定效率。针对一些特殊鉴定群体,采用“互联网+鉴定”的工作模式开展劳动能力视频鉴定,对行动不便的重伤、重病职工开展上门鉴定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让群众跑冤枉路,实现一次鉴定最多“跑一次”。


  责任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五)提升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统一规范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接听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标准。增加核实情况和安抚引导环节。将转办流程整合到办公系统中,实现二维码收到的诉求和部转办件网上直接转办,获取反馈办理结果。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接,将12333电话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接转交区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减少12345派单数量,提高群众获得感。拟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处罚。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三、加强提升经办系统功能


  (十六)统筹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网上申领。推动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实现全程网办。完善申请失业补助金未通过提示信息。推进经办机构、12333等政策咨询机构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查询功能。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局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十七)优化技能提升行动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对接;建立新的培训系统和社保系统比对接口,加快比对进度。


  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八)修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录入信息修改需要层层审批流程。下放报修权限,减少审批层级,重建数据进入规则。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九)进一步完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功能。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迁云升级,解决信息交换不流畅、运维时间过长、社保个人权益不能实时查询打印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进一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对三险系统进行改造,开发接收模块,批量接收各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数据,避免二次录入。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一)解决各区养老保险审批行政部门“退休核准系统行政版”与社保中心的“四险系统”不对接问题。完成社保系统改造升级,实现社保系统数据能够实时更新。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二)调整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同步建立应急预案,当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增员不成功时,可通过不见面的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直接办理第一个员工增员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三)推进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鉴定网上报名。加强与首信公司的业务对接,对鉴定职业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流程,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报名;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增加网上服务功能。


  责任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四、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北京人社”APP等渠道实现线上办理;推进市就业失业子系统数据与优惠政策子系统实现个人基础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五)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社保卡同步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六)全面优化兼职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认定、支付流程。将原有采用派号参保方式改为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参保,实现全程网办。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七)加强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数据共享。切实推进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疾控中心每月实时共享数据,提升数据共享交互的时效性。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八)提升电子社保卡数据准确性。及时对入库数据不完整、人卡数据不一致、数据未实时同步等问题进行梳理完善。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五、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九)实施政策审议“三同步”机制。既要“从逆向找问题”,更要“从正向消除问题”,切实抓好政策制定的“最初一公里”。出台新政策要征求经办部门和基层意见,可适当引导公众参与,推进政策制定、政策解读、经办流程“三同步”,一并上局党组会审议,实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政策解读要清晰明了、通俗易懂,不能简单地将政策内容拷贝和粘贴,可采取小贴士、动画、问答等多种方式。要站在用户的角度,以企业群众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设计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推进走流程常态化。抓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开展线上线下走流程,往跨领域走、往基层走、往实地走,用脚步丈量一线。要以用户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了解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化需求,深入了解业务经办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查找和解决问题。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一)强化督查督办机制。机关纪委、行风办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弄虚作假、做样子、不解决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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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