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规[2020]2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武房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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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整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活动中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公示、推送等运用指导。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经纪协会)应加强住房租赁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协会成员签订“诚信自律承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备案情况、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 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服务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经纪协会表彰的信息;


  (二)参与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等捐赠活动的信息;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住房租赁行业调研,且调研成果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采用的信息;


  (四)市、区房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房管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二)市、区房管部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三)经市、区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违规行为信息;


  (四)市、区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上传。


  守信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在守信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将相关资料填报上传。


  失信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采集,其中行政处罚类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采集失信信息时,需同时将相关资料上传服务平台,其中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区房管部门在采集失信信息时,应书面告知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拟采集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区房管部门应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调整而导致失信信息变更的,由区房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实行信息修复制度。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修复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失信信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申请予以修复:


  (一)住房租赁企业已整改到位;


  (二)参加市经纪协会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


  第十六条 其他类失信信息修复记分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向采集失信信息的区房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其他类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及整改情况;


  (二)参加专题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材料。


  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修复后的其他类失信信息按原记分标准核减50%记分。


  住房租赁企业1个记分周期内只能对其他类失信信息中同项记分标准修复1次且总修复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未真实反映整改情况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其他类失信信息修复的,区房管部门取消其修复后的信用记分,仍按原记分标准记分,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住房租赁企业的其他类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实行登记制,长期公开。


  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100分。守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加分,失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第二十条 对上个记分周期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累计记分在90分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参与我市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二)开通“绿色通道”,在市、区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三)优化行政监管,免于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四)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经纪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前记分周期内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累计记分结果,对住房租赁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累计记分低于80分时,市、区房管部门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二)累计记分低于70分时,由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约谈住房租赁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累计记分低于60分时,市经纪协会对其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市房管部门和市经纪协会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


  (四)累计记分低于50分时,取消其参与当前记分周期内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资格及财政奖补申请资格等与住房租赁相关的优惠政策取得资格。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由市房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市信用平台,定期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守信信息加分标准


  2.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失信信息减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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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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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