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16]1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30
文号:货便函[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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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我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为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特制定本管理指南。


  一、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在我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建筑服务项目登记。《外管证》需真实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施工期限等涉税信息,同时,在《外管证》空白处需注明否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等内容。


  (二)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经责令限期办理仍不办理或者不能提供《外管证》,或者提供虚假《外管证》,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建筑服务项目登记。


  (三)跨省使用的《外管证》需加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行政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本省使用的《外管证》可加盖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四)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外管证》。


  (五)项目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协助办理);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许可证的不提供)。


  (六)纳税人完成建筑服务后,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后,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二、申报缴税


  (七)预缴申报。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由省局或者市州局指定管辖建设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除外)。


  1、预缴需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人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时作为扣除项目继续扣除。


  (八)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应纳税款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预缴税款的抵减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本期应缴税额计算公式: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征缴纳税款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九)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发票管理


  (十)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回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领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回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领用、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源管理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建筑项目应实行台账管理。主管国税务机关主动向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收集建筑业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按建筑项目开展实地调查,查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涉税资料,并登记《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十三)建筑项目实行分包建设方式的,纳税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的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分包项目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登记《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十四)纳税人在支付外县(市、区)分包建筑纳税人工程款时,分包建筑纳税人无法提供该工程款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其支付的分包款不得在预缴税款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十五)县(市、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建筑服务管理情况,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建设单位在采购建筑服务的项目招投标和支付工程款等环节的护税协税管理。


  五、指定管辖


  (十六)公路、铁路、管道、线网等建筑服务发生地为省内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省国税局申请指定管辖。


  (十七)省国税局将根据建设项目在各市州的投资额或者正线里程,指定一个市州局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管辖。


  (十八)指定管辖的市州局应明确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作为该建设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的登记及台账管理;


  2.预缴申报的受理和完税凭证填开;


  3.建设项目的巡查、调查等日常征管;


  4.涉税信息及时更新并上传省局,上传路径为:省局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政一组/跨市州项目管理。


  5.建设项目涉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税收协调。


  (十九)在一个市州内,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可在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分别办理报验登记,市州局也可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本市州辖区内所有项目的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不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征管工作。


  (二十)省国税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各标段总承包建筑企业集中办理涉税事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向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预缴申报和涉税资料报送等。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应协助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款入库等事项。


  (二十一)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跨县(市、区)的,由省局在施工单位办理报验登记后按照投资额或者正线里程或者综合考虑投资额和正线里程确定应预缴税款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十二)实行指定管辖建设项目的参与施工单位,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预缴税款的,建设单位或者各标段总承包建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建筑服务项目应纳入指定征管范围,已缴纳税款可从应预缴税款中扣减。


  (二十三)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省局组织增值税预缴税款清算,相关市州和县(市、区)局派员参与。


  (二十四)建筑服务发生地为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州局可比照进行指定征管,也可以探索多方联动管税、委托第三方协税等适合本地区的征管方法。


  (二十五)本管理指南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台账)见FTP/税政科/货便函[2016]111号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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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