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9]2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浙江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04
文号:浙财税政[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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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享受2019年第77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全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4日


全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粮油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
1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浙江省粮食局直属粮油储备库
3浙江中穗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中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德清国家粮食储备库
5浙江越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越州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6浙江省舟山储备中转粮库(浙江方舟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7浙江衢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通衢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8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9浙江宁波镇海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10浙江省镇海港中转粮库有限公司
11浙江嘉善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12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13浙江驻开原辽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4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北直属库
15黑龙江讷河市绿农粮食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16富锦市砚山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17黑龙江白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18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第五粮库
19黑龙江佳木斯莲江口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20肇源县隆源粮库有限公司
21嫩江新良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2黑龙江虎林迎风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23黑龙江肇东绿农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24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5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
26杭州勾庄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27杭州市仁和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8杭州市军粮供应中心
29杭州精贡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30浙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31杭州萧山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32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33杭州市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
34浙江恒天粮食股份有限公司
35杭州市临安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6杭州市富阳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7桐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8建德市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9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0温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1温州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42温州市瓯海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3温州市瓯海景新军供站
44温州市洞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5乐清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6温州市乐丰粮油有限公司
47温州市乐丰粮油有限公司军供粮站
48乐清市虹丰粮农开发有限公司
49瑞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0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1文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2平阳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3泰顺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4苍南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5湖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56湖州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57德清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8安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9安吉县中心粮库
60长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61长兴县军粮供应站(长兴县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62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63嘉兴市军粮供应站
64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65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66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67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食储备库
68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谈桥粮油购销站
69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袁花粮油购销站
70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新仓粮油购销站
71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石路粮油购销站
72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庆云粮油购销站
73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丁桥粮油购销站
74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长安中心粮站
75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营部
76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黄湾粮油购销站
77浙江宝隆米业有限公司
78中粮面业(海宁)有限公司
79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0平湖市林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1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
82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3嘉善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4嘉善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5嘉善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储备库
86嘉善中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7嘉善县魏塘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8嘉善县大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89嘉善县西塘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90嘉善县干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91嘉善县洪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92嘉善县杨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93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94绍兴市粮食物资管理有限公司
95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军粮供应站
96柯桥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97上虞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98嵊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99新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0诸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1金华市军粮供应站
102金华第二粮库
103金华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4金华市婺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5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
106武义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07永康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08浙江省磐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9义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10义乌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111兰溪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12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13东阳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14衢州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15衢州市恒盛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116衢州市衢江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17龙游县粮食收储公司
118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19浙江省常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20开化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21舟山市和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122舟山市粮食局直属粮库
123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24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125舟山市军粮供应中心
126舟山市嘉益粮油有限公司
127岱山县军粮供应站
128岱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29嵊泗县军粮供应中心
130嵊泗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31嵊泗县粮油总公司
132舟山市普陀区军粮供应中心
133舟山市普陀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34台州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135台州市椒江区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136台州市椒江三甲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37台州市椒江洪家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38台州市椒江章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39台州市椒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40台州市椒江军粮供应站
141.台州市椒江海门粮油供应公司南新椒街经营部
142台州市椒江人丰粮食有限公司
143台州市椒江区国兴米业商行(陈国兴)
144台州市黄岩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45台州市黄岩区城关粮管所
146台州市黄岩区院桥粮管所
147台州市黄岩区直属粮库
148台州市黄岩区粮油总公司
149台州市路桥区粮油总公司
150台州市路桥区军粮供应站
151台州市粮食储备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152台州市路桥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3临海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4温岭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55温岭市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56玉环市中心粮库有限公司
157玉环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8天台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9浙江省仙居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60浙江省三门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61三门县军粮供应站有限公司
162浙江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浙江处州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163丽水市军粮供应站
164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65丽水市嘉禾粮油供应有限公司
166丽水市金光粮油有限公司
167浙江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8丽水市徳进粮食批发有限公司
169丽水市粮食总公司
170青田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1云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2庆元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3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4缙云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5松阳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6龙泉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177龙泉市丰穗粮油有限公司
178景宁畲族自治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二、棉、糖、肉储备商品企业
1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浙江海富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4杭州五丰联合肉类有限公司
5浙江金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温州快鹿集团公司
7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
8浙江甘泽糖酒仓储有限公司
9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上虞有限公司
10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1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2兰溪五丰冷食有限公司
13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
14舟山市肉联加工有限公司
15台州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16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三、宁波市商品储备管理企业及其直属库
1宁波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宁波市白沙粮库
3宁波市甬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宁波市甬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浙江宁波庄市国家粮食储备库
6宁波市军粮供应站
7宁波市庄桥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8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
9宁波市海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0宁波市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11宁波市鄞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2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军粮供应站
13宁波市鄞州中心粮库
14宁波市鄞州祥丰粮油有限公司
15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6余姚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7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粮食收储购销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粮食总公司
19宁波市北仑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0宁波市镇海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21宁波市镇海欣欣粮油有限公司
22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3宁波市奉化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4宁波市奉化区军粮供应站
25象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6象山县军粮供应总站
27宁波万荣食品有限公司
28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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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