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7-01
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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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附件: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7]14号                  1997-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编制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一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1998-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20%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末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20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三、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二: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____________科高认字199  第  号    

技术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材料齐备。

经审查,该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____________科学技术委员会(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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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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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