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8]3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08
文号:甬财政发[2018]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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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体系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宁波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指导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展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范围包括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企业。


独立核算的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指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未单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作为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管理,应并入总部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一)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申报流程和资料


1.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模式。


符合设立条件并在宁波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的电子图片);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除特殊情况外,设立条件中要求的营业执照、专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证明、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证书等证明材料,将通过政府数据共享系统自动验证,不需要单独提供。


申报单位按照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逐项进行资料填报和资料上传并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等待相关财政部门受理和审批。


2.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双告知”数据,主动为营业范围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业务范围涉及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新设立或业务范围变更的企业,在“双告知”系统取得信息后,各区县(市)财政局主动联系企业,辅导企业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优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受理审批流程


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的机构按规定完成网上申报后,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受理和审批(或备案)工作,并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通知申报机构。对符合设立条件并正确提交申报资料的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批准申请,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并通过快递公司将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通知等送达申报机构指定地址。分支机构备案不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备案)的原因及结果通知申报人。


宁波市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参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申报,但不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度报备制度


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对已通过审批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和通过备案的分支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机构变更情况及开展代理记账情况向原审批(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报备。


1.年度报备流程及上报资料要求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登陆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选择“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填写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及专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对年度报备的管理


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年度报备申报材料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报备材料显示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予以通过报备;对报备材料显示不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不予通过报备,并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外公示。


(二)推行上门走访制度


1.对新审批(备案)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审批(备案)后半年内主动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并指导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办理信息变更、年度报备等手续。


2.对年度报备未通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在下发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讲解相关代理记账的法规政策,指导并督促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年度报备手续。


3.对正常完成年度报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管理部门每年应选择适当数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


区县(市)财政局通过上门走访,了解掌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对在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对本区域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逐步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国家统一信用体系数据共享的会计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并将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诚信行为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工作规则中的设立条件,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设定,如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进行调整,则自动按新的设立条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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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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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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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