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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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或“零上门”。


  二、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理、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门”。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zjtax.gov.cn)查询《清单》及《清单》所列事项办税指南。


  四、《清单》将根据税收政策和改革进程变化,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地税“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附件1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序号主项子项具体事项序号
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1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2
代扣代缴报告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5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6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7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8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9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10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1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3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4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21
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2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4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25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26
2发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27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2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30
发票领用31
发票退回32
发票验旧33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34
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采集35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6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7
发票缴销38
代开增值税发票39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4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41
发票信息查验42
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4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44
增值税预缴申报45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6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7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48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49
电池消费税申报50
涂料消费税申报51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5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6
个人所得税申报57
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58
房产税申报59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60
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61
土地增值税申报(尾盘销售)6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63
耕地占用税申报64
资源税申报65
印花税申报66
车船税申报67
烟叶税申报68
环境保护税申报69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7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7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72
社会保险费申报73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7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7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7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77
委托代征申报78
代扣代缴申报7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8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8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8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8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84
误收多缴退抵税85
入库减免退抵税86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87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88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89
4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90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91
消费税优惠备案92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93
房产税优惠核准9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9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9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9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98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99
企业综合税费优惠100
5证明办理完税证明开具10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02
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103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10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105
6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106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备案10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108
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109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办理110
延期申报退(免)税办理11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3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114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115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11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117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118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11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120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121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22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123
7国际税收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12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25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12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2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28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29
扣缴非居民企业税(费)申报13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135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136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37
8清税注销清税(费)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138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39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140
9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复)评141
10车辆购置税事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142
车辆购置税退税办理143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14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14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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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