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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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89〕浙税三110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1997〕163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1998〕50号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地税稽〔1998〕26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2日浙国税征〔1999〕17号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浙国税征〔1999〕67号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浙国税稽〔2000〕12号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8月1日浙地税稽〔2000〕15号
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浙国税稽〔2000〕27号
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浙国税征〔2001〕9号
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浙国税稽〔2001〕61号
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工作底稿制度(试行)》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2002〕39号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30日浙国税征〔2003〕13号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浙国税稽〔2004〕10号
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浙地税发〔2004〕67号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7日浙国税征〔2004〕18号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日浙国税流〔2005〕13号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系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29日浙国税稽〔2005〕16号
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8日浙国税流〔2005〕29号
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10日浙地税发〔2005〕84号
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征〔2005〕32号
2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8日浙地税函〔2006〕358号
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省局下查一级案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稽便函〔2006〕97号
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查一级检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稽便函〔2007〕51号
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作风建设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稽便函〔2007〕83号
2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3日浙地税函〔2007〕446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检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浙地税发〔2007〕92号
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0日浙地税函〔2008〕16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10日浙地税发〔2008〕30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年5月5日浙地税函〔2008〕205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浙地税函〔2008〕28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6日浙地税函〔2008〕318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浙地税发〔2008〕50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08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71号
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2008〕28号
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收宏观经济分析系统稽查专用查询模块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浙国税稽〔2009〕2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浙地税发〔2009〕6号
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3日浙国税外〔2009〕3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5日浙地税函〔2009〕78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9年3月10日浙地税发〔2009〕22号
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浙国税所〔2009〕7号
4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5日稽便函〔2010〕1号
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稽〔2010〕2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1日浙地税函〔2010〕11号
46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2日浙地税发〔2010〕30号
4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0日浙国税发〔2010〕90号
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11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9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公告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2年3月5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10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015年1月29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3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2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12月22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6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5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6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6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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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