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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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的要求,现将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评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的要求,总结我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工作流程。


  税务机关按照“平衡治理、合作遵从”工作原则实施本工作流程,旨在实现下列目标:通过履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程序,使用合适的测试工作底稿,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能力深入了解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确定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措施。


  实施本工作流程包括四个阶段:前期准备、调查分析、有效性评测、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对象。税务机关可以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和重大涉税事项等标准,以及税源监控发现的企业涉税风险,筛选特定企业开展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


  [二]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税务机关应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评测测评工作小组,明确组员的分工。


  [三]制定工作方案。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对象、工作团队成员、工作步骤、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保密条款等内容。其中保密条款要表明工作小组人员在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沟通交流。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就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企业的全面合作、配合。


  应企业要求,测评工作小组可组织对企业的高管层、财务人员和内控部门人员进行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的培训,提升企业人员对税务风险及防控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二、调查分析


  [一]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


  测评工作小组通过访谈调查和审阅方式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基础信息、行业特殊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和企业信息系统情况等。


  1.税源监控基础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户籍管理信息、财务税收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2.相关税收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是指对应该企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行业规定。


  3.企业内控体系情况,是指企业已经或正在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重点了解企业总体风险内控架构和税务风险内控的制度设计情况。


  企业内控体系通常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层:内控制度大纲,是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最高层级。


  第二层:内控管理制度,在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各部门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


  第三层:内部控制手册,通常是各部门根据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制定的部门内各业务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层:内控矩阵表和内部控制流程图。内控矩阵表是根据内部控制手册,进一步以表格形式描述公司业务流程[包括子流程]、职能部门的风险点,使岗责更加明晰。内部控制流程图是企业依据内部控制手册,分职能部门、业务操作主体、业务处理程序,对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描述。


  4.企业信息系统情况,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关注管理信息系统对涉税风险控制活动的影响,主要包括:


  [1]系统能否及时确认并记录企业所有真实的交易和事项;


  [2]系统能否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3]是否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4]系统数据的记录、归集、处理、传递和保存是否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测评工作小组在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附件1]。


  [二]访谈调查


  测评工作小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熟悉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1.访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访谈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税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3.访谈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查阅与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5.了解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规;


  6.调阅企业内控制度[手册]文件;


  7.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等。


  测评工作小组访谈调查前要结合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部门、人员]并提前告知企业,确定具体时间后实施实地访谈。


  测评工作小组应根据访谈调查情况,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附件3]。


  [三]案头分析评价


  1.测评工作小组应充分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2.测评工作小组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文件和信息系统数据流转等进行审阅、梳理和讨论,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提示的重点设别税务风险因素,分析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整体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企业在内控制度设计、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纳税申报和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根据企业内控体系能否有效识别并防止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存在的缺陷。


  3.测评人员应以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的设计评价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税收风险环境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附件4],对下一阶段内控体系测试工作的重点范围作出判断。


  三、现场测评


  [一]测评原则。测评人员根据案头分析识别的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评测的过程中,应当把握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管理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效证据,以评价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测试要点。测评人员从整体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是否得到一贯执行以及企业信息系统在各环节上是否支持内部控制的要求。从业务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业务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和控制设计是否无效或缺乏必要的控制。


  [三]测评方法。测评人员应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1.询问: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询问,获取与企业内控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


  2.观察:对那些不留下书面记录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观察;


  3.检查: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时留下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核查阅;


  4.穿行测试:按交易的流程,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的方法追踪交易如何生成、如何记录,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如何控制该交易的,从而判断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通常针对交易循环进行;


  5.抽样测试:一般用于重要风险点的内控有效性测试,利用审计抽样原理,在总体样本中随机地抽取一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够代表整体的样本,通过对该样本的检查,对总体样本的控制作出评定;


  6.实质性测试:用于判断企业一定期间的各类交易和涉税事项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适用于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


  测评人员可以灵活运用进行测试,并填制《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附件5]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附件6];在对企业业务层面内控情况进行测试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附件7]。


  四、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复核与评价测试证据。对测试工作中获取的证据进行复核与评价,确认据此得出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二]出具税务风险评估工作报告管理建议书。以测评证据为基础,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环境优劣性、内控设计、内控执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对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进行认定,形成评价意见,分别填制《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附件8]和《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附件9],向企业出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评工作开展流程和情况简介;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


  4.改进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其中,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是管理报告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的评价,以及分税种和事项对企业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除提示重大涉税风险点,告知可能造成的税务影响外,需提醒企业对测评未涉及的税务风险加以关注。


  五、工作底稿


  [一]测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工作流程填写以下工作底稿,以完整记录评估工作情况:


  1.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2.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3.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4.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5.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6.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7.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测评工作底稿不仅限于以上列示的内容,测评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测评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完善。


  [二]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


  1.企业税务风险调查信息;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计划及调整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的过程及结果;


  4.测评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5.分税种和事项测评企业税务风险的程序及结果;


  6.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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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形成的测评结论和改进建议;


  8.其他重要事项。


  相关附件: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


  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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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