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的要求,现将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评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的要求,总结我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工作流程。


  税务机关按照“平衡治理、合作遵从”工作原则实施本工作流程,旨在实现下列目标:通过履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程序,使用合适的测试工作底稿,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能力深入了解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确定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措施。


  实施本工作流程包括四个阶段:前期准备、调查分析、有效性评测、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对象。税务机关可以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和重大涉税事项等标准,以及税源监控发现的企业涉税风险,筛选特定企业开展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


  [二]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税务机关应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评测测评工作小组,明确组员的分工。


  [三]制定工作方案。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对象、工作团队成员、工作步骤、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保密条款等内容。其中保密条款要表明工作小组人员在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沟通交流。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就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企业的全面合作、配合。


  应企业要求,测评工作小组可组织对企业的高管层、财务人员和内控部门人员进行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的培训,提升企业人员对税务风险及防控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二、调查分析


  [一]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


  测评工作小组通过访谈调查和审阅方式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基础信息、行业特殊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和企业信息系统情况等。


  1.税源监控基础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户籍管理信息、财务税收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2.相关税收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是指对应该企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行业规定。


  3.企业内控体系情况,是指企业已经或正在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重点了解企业总体风险内控架构和税务风险内控的制度设计情况。


  企业内控体系通常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层:内控制度大纲,是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最高层级。


  第二层:内控管理制度,在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各部门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


  第三层:内部控制手册,通常是各部门根据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制定的部门内各业务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层:内控矩阵表和内部控制流程图。内控矩阵表是根据内部控制手册,进一步以表格形式描述公司业务流程[包括子流程]、职能部门的风险点,使岗责更加明晰。内部控制流程图是企业依据内部控制手册,分职能部门、业务操作主体、业务处理程序,对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描述。


  4.企业信息系统情况,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关注管理信息系统对涉税风险控制活动的影响,主要包括:


  [1]系统能否及时确认并记录企业所有真实的交易和事项;


  [2]系统能否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3]是否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4]系统数据的记录、归集、处理、传递和保存是否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测评工作小组在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附件1]。


  [二]访谈调查


  测评工作小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熟悉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1.访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访谈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税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3.访谈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查阅与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5.了解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规;


  6.调阅企业内控制度[手册]文件;


  7.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等。


  测评工作小组访谈调查前要结合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部门、人员]并提前告知企业,确定具体时间后实施实地访谈。


  测评工作小组应根据访谈调查情况,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附件3]。


  [三]案头分析评价


  1.测评工作小组应充分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2.测评工作小组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文件和信息系统数据流转等进行审阅、梳理和讨论,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提示的重点设别税务风险因素,分析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整体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企业在内控制度设计、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纳税申报和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根据企业内控体系能否有效识别并防止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存在的缺陷。


  3.测评人员应以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的设计评价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税收风险环境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附件4],对下一阶段内控体系测试工作的重点范围作出判断。


  三、现场测评


  [一]测评原则。测评人员根据案头分析识别的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评测的过程中,应当把握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管理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效证据,以评价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测试要点。测评人员从整体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是否得到一贯执行以及企业信息系统在各环节上是否支持内部控制的要求。从业务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业务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和控制设计是否无效或缺乏必要的控制。


  [三]测评方法。测评人员应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1.询问: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询问,获取与企业内控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


  2.观察:对那些不留下书面记录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观察;


  3.检查: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时留下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核查阅;


  4.穿行测试:按交易的流程,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的方法追踪交易如何生成、如何记录,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如何控制该交易的,从而判断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通常针对交易循环进行;


  5.抽样测试:一般用于重要风险点的内控有效性测试,利用审计抽样原理,在总体样本中随机地抽取一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够代表整体的样本,通过对该样本的检查,对总体样本的控制作出评定;


  6.实质性测试:用于判断企业一定期间的各类交易和涉税事项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适用于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


  测评人员可以灵活运用进行测试,并填制《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附件5]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附件6];在对企业业务层面内控情况进行测试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附件7]。


  四、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复核与评价测试证据。对测试工作中获取的证据进行复核与评价,确认据此得出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二]出具税务风险评估工作报告管理建议书。以测评证据为基础,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环境优劣性、内控设计、内控执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对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进行认定,形成评价意见,分别填制《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附件8]和《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附件9],向企业出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评工作开展流程和情况简介;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


  4.改进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其中,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是管理报告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的评价,以及分税种和事项对企业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除提示重大涉税风险点,告知可能造成的税务影响外,需提醒企业对测评未涉及的税务风险加以关注。


  五、工作底稿


  [一]测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工作流程填写以下工作底稿,以完整记录评估工作情况:


  1.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2.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3.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4.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5.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6.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7.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测评工作底稿不仅限于以上列示的内容,测评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测评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完善。


  [二]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


  1.企业税务风险调查信息;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计划及调整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的过程及结果;


  4.测评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5.分税种和事项测评企业税务风险的程序及结果;


  6.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image.png

7.形成的测评结论和改进建议;


  8.其他重要事项。


  相关附件: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


  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