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地税征[2018]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绍市地税征[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0

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