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企[2018]7号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浙工商企[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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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大会精神,加快落实省“两会”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涉企证照由工商部门通办,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打好提升改革实现率和满意率攻坚战,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统筹涉企证照事项改革。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按照行政审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减掉的坚决减掉”原则,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减少涉企证照事项。在中国(浙江)自贸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层面的部署全省推开,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扩面,对备案备查类事项,能合尽合,落实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的“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推出第二批“多证合一”清单。深化“证照联办”改革,对无法整合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能联尽联,深化信息化平台开发,用数据网上跑代替人工跑。


  二、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与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同,全面优化工商登记、购领发票、公章刻制、开户许可等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5个工作日。工商部门在内资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外资企业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的基础上,要能快则快。在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温州市等地试点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推广。


  三、深化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名称登记改革,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试点,探索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推出可选企业名称库,提供30万个名称供企业选择申报。允许企业一次可申报三个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从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推进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地方政府制定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清单外的企业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除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外,还可以参照行业习惯、专业文献等申报经营范围。推进章程、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允许企业在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个性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工商部门提供范本,供企业参考。


  四、推进服务端口前移。加快推进 “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加强咨询、导办功能,电话咨询和窗口受理分设,落实首问责任、痕迹管理、规范答复等制度,实现电话“一打就通”、答复“一口说清”。推进政银合作扩面至2000个银行网点,深化局所一体、同城通办等机制,对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并向高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孵化平台延伸,形成网上网下互动融合的服务网络。


  五、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六、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加强宣传推广,多种途径宣传登记平台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教学视频。加强功能升级,站在群众的角度,进一步优化平台设计,推进登记服务的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出个体工商户申报、企业名称查询等手机APP服务。支持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配置工商登记自助服务机,推行名称查询、登记申请、证照打印等一条龙自助服务。加强咨询指导,组建登记平台专业客服队伍,推出在线协助服务,通过在线对话、400-888-4636电话等方式进行即时指导,有效解决群众在全程电子化登记中遇到的困难。


  七、启用“工商联连”政企信息服务平台。架设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便于实时沟通、定向服务的桥梁,打通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在全省工商部门与管理、服务的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可信任的联络通道,实现政务信息精准送达、法规政策及时传递、业务办理及时指引、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等功能。同时,在企业需求、监管要求逐步增加的基础上,扩展各类应用服务项目。


  八、探索企业信用监管新机制。在目前已经开展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信用指导、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的基础上,综合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特点、所在行业和地域特点等因素,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把高风险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触发启动对应的监管措施,实现定向、精准监管。发挥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实现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建立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九、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根据省政府要求,会同商务、质监、食药监、价格等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现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提高随机抽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做到监管不扰民。


  十、加强政策举措落地生效。建立已出台政策清单化表格化管理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完善工作专班,加强统筹指导、协同推进和举措落地。建立商事领域便利化评价机制,探索形成与企业体验度、获得感相匹配,真实反映举措落地、服务质量、市场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督促各地对标先进、找准差距、补齐短板。建立“证照联办”等改革的督查通报机制,推动各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打破信息孤岛,凝聚改革合力。督查情况通报各地党委政府。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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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