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法[2017]4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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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税局

2017年9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在前阶段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至少去一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理念,向纵深处推进,向阻力位攻坚,自我加压、主动作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努力跑出群众改革获得感、跑出财税服务新形象,跑出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结合财税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打造“扁平化管理、快递式服务、社会化评价”的财税“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模式,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优质的财税服务。具体实现以下改革目标:


  (一)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100%实现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监督。


  (二)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审核环节减少30%以上。


  (三)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时间压缩5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瞄准堵点,打造扁平化管理


  1.推行流程再造


  分期实施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第一期先将预算指标和支出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全部财政服务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的事项纳入再造范围,重新梳理办事流程、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全员参与、全网覆盖、全程计时,积极打造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不断以问题为导向分期进行修改完善和求新突破。


  树立“流程为王”的理念,在流程管理中,打破处长、副处长等科层级管理,落实流程管理员责任,建立反向流程,以流程管理员为跨处室的协调员,明确其对前一个流程的协调权,协调结果统一执行。


  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后台数据提取,依照涉税事项办理时限,细化划分各岗位事项流转时间,做到不逾期。对现行限时办结的剩余事项进一步探索优化流程,寻求新的时限压缩空间。


  2.推行一窗制受理


  设立“最多跑一次”改革财税事项集中受理窗口、政策咨询窗口,受理之后进行内部流转,让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进财税“一个门”,到“一个窗”,办成“一件事”。


  3.推广“政采云”平台


  通过业务流程创新、内网改造升级、在线交易测试、供应商注册、采购人培训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4.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


  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努力实现“零上门”,积极推进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大力推广应用支付宝当面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等业务。


  (二)抓准难点,打造快递式服务


  1.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


  建设网络办事大厅,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实现系统集成、痕迹公开,让申报、预审、办理等大部分功能都能在网上直接完成,切实减少预算单位上门跑。开设办事进程实时跟踪功能,提供快速、便捷的快递式服务。


  2.推广应用财政工作门户(预算单位端)


  充分实现其金财一体化系统单点登录、政策查询、业务申请等功能应用,并组织预算单位培训,积极推广应用,使之成为预算单位了解财政政策、办理财政业务、联系财政工作的主要窗口。


  将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财政政策、债务管理等有效的财政业务文件经业务单位梳理确认后,统一纳入财政业务文件库管理,在财政工作门户实现查询应用,并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3.深化12366财税服务热线应用


  加强12366远程服务团队管理,整合绍兴市信访综合平台(含12345热线)承办处理业务,完善业务流程、处理协调和考核机制,建立12366知识库长效维护机制。各经办处室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时限答复咨询,不得推诿延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出台政府采购事项办理温馨提示通知,明确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审核申请前应准备好的相关事宜,并组织辅导。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其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减少投诉争议。


  5.积极落实全省通办


  打破地域限制,对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上门办理列入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证明办理、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纳税服务等7大类共214个具体办税事项的,做到及时受理、不推诿,切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6.努力缩短服务半径


  以“地税专邮”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托底举措,在市区范围内实现24小时送达,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提高“最多跑一次”的到位率。


  完善“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加强人员和制度管理,落实“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与国税部门联合建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同时在“税云小站”等地设立国地税联合自助办税服务机,方便纳税人自助申报和开具税票。


  (三)找准痛点,实施社会化评价


  1.全面建立评价机制


  全面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发应用第三方评价系统,使得每一办理事项都能由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按月通报。


  2.细化考核机制


  建立“最多跑一次”工作预警及考核机制,从是否超期、满意度测评、有效投诉等各方面设立考核指标,考核结果按月通报,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3.强化问责机制


  单位、个人排位在前的,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单位、个人排位在末尾的,采取考核扣分。对于因逾期办理、有效投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照《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组建团队,强化合作。


  打破处室界限,组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团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表进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板块长要切实担当起牵头协调作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团队长要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计划组织好团队工作;各成员要服从团队长安排,团结合作、协同作战。


  (二)定期通报,强化考核。


  建立按旬按月报告工作进展机制,对提前完成和未能按时推进的情况均进行通报。将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列入年终部门考核,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不完成任务不得分,对于工作推进中拖延和耽误工作进度的给予扣分并追责。


  (三)加强培训,强化宣传。


  要组织好改革实施以后相关制度、举措和应用的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辅导好改革应用、宣传好改革举措、总结好改革经验,确保改革成效真正落地。


  附件:


  1.财税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计划表


  2.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汇总表


  3.财政服务事项流程业务需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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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