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征[2016]22号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金地税征[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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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整合国、地税部门行政资源,严密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落实市府办协调意见,依据国地税双方商定的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工作方案,由国税部门向市本级在国税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含临时经营户、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起征点的固定业户和专用发票代开户)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种、计税依据及税(费、基金)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5%、1%计征(按行政区域情况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实行附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附征率为1.05%,交通运输业附征率为1.5%,建筑业附征率为1.8%,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餐饮住宿服务附征率为2%,娱乐业及其他生活服务业附征率为3%,个人非住宅出租附征率为1%,个人住宅出租附征率为0.5%,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若遇政策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征收地方税(费、基金)涉及政策解释由地税部门负责。


  三、委托代征具体事项


  (一)国、地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工作职责


  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基金)的委托代征工作。


  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负责门征待报解账户的开设、POS机安装联系及监督税款划解、对账、票证管理等工作。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的代征工作。


  国、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委托代征组织实施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即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三”)之前,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具体操作要求为:


  1.联网方式和征收软件


  国地税通过专线连通网络,并通过防火墙控制相互访问权限,实现一台电脑同时操作国地税软件。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市国、地税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1)国税进驻地税现有5个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窗口使用地税线路,由地税将国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后访问CTAX系统;


  (2)国税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区局、汤溪、孝顺等地的非地税服务场所使用国税线路,由国税将地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后访问《税友龙版》。


  2.征收操作流程


  (1)地税部门为国税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中开设用户和权限,各分局将门征户提供给国税代征人员进行门征开票(包括门征个人开票和门征企业开票)。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分局、汤溪、孝顺等地的窗口由对应的地税分局新建一个内部管理税务登记户,名称暂定为“**地税分局国税**代征点”,并开设对应的待报解账户。


  (2)国税部门代征人员应向所属地税分局领取相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用于征收代开发票过程中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地方税(费、基金)。


  (3)国税部门的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录入数据后产生相应税款,税款缴纳采用“MIS-POS”机刷卡方式的(“POS”机端口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银行提供),从纳税人的银行卡账户上扣缴相应的金额,刷卡成功后,将扣缴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税款缴纳采用现金方式的,将现金缴款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便于对账及整理归档。


  (4)国税部门应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在《税友龙版》中核对并汇总地税开票情况,应纳税额与扣缴金额相符无误的,产生当天开票清册(分操作人员统计的开票金额),并交与所属地税分局对账人员。


  (5)各地税分局通过门征征收的地方税(费、基金)应就近缴入所辖地税部门的门征专户(专户性质为“待结算财政款项”),合并统一对账。


  3.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代征人员按需用量向对应地税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时,通过《税友龙版》系统操作。


  (2)国、地税双方工作人员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妥善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确保票款安全。


  (四)2016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金三”之后,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直接在“金三”中实现,税票开具、税款征收与划解按“金三”要求操作。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共同做好具体纳税、缴款手续等方面的说明辅导,使纳税人能够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工作。


  (二)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信息资料,做好票款结报、税款划解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国、地税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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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