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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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变为一次报送共享、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切实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除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办理流程概述: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申请表单填具→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综合申请→手工补偿验证→办理进度查询→实物上门领取(实物邮寄配送)。

 

  (一)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纳税人登录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根据自身业务办理需求,对用户须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申请的资格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票类型(不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进行勾选,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办税目标自动显示需要填具的综合申请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CA签章,最后提交综合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发票申领业务时,系统按预设的规则监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四)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委托缴税协议书。

 

  (五)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纳税人可在“办税进度”中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六)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文书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消息中心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具体操作可参见《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培训教材系列(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下载路径:〔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下载中心〕。后续将根据电子税务局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国税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涵义。“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套餐式”服务目前适用于我省尚未进行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的建账建制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形不适用本套餐。

 

  (三)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流程。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通过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通过详细的流程描述,方便新办纳税人按照公告内容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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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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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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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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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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