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清算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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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市局制定了《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清算审核工作指引》,现印发给大家。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清算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指引(2013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以推进土地增值税重点要素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包括清算要素审核和清算报告要求两部分,旨在为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指导。


第一部分 清算要素审核


一、清算条件审核


1、项目清算条件审核。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土地取得、立项、建设、销售等基本情况。审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列举的清算条件,是否对已计入销售比例的自用或出租部分在计算销售面积时予以剔除,同时确认未销售房产的类型、面积和用途。


二、清算收入审核


2、应税面积及收入审核。核对项目面积及收入,查看项目销售统计表,是否与测绘报告及网上签约备案情况相符合,并核实项目销售套数、面积及收入情况。


3、收入确认真实性审核。一是关注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情况,包括视同销售未计收入、预收款未转收入、挂靠往来帐款隐匿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售房款未计收入以及关联方交易行为。二是核查是否存在销售价格偏低情况。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和批量购房情况,可采取价格排序方法,比较关联交易和批量购房单价与清算项目同类型房屋或单栋楼层均价。对低于平均价格一定幅度(如20%)以上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核查,要求纳税人提供合理证据和说明。三是抽查售房合同,尤其是售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或与关联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审核是否存在售后返租业务直接以租金冲减售房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收费用已计成本未计收入的情况。


三、扣除项目审核


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审核。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及分期开发的成本分摊计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5、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审核。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6、建筑安装工程费真实性审核。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


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


7、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8、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9、公共配套设施费支出审核。一是核实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审核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及面积是否准确。二是核实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10、精装修审核。一是核实装修费用付款凭证、支付记录、合同金额及发票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查看甲供材料及家具、家电等软装修价款列支情况;三是查看装修工程施工方,对由关联企业提供的装修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11、可加计扣除项目的重点审核。重点关注样板房、代收费用等在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之间的归集情况。



12、开发费用计算的审核。一是审核利息支出是否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以及分期开发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二是利息支出合理性的把握。重点是资金需求量与借款的相关性和匹配性。如资金需求量小于借款,应核实其资金去向,对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同时,还应关注借款周期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清算周期的关联性。 


13、成本费用分摊计算方法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清算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 按甬地税二(2010)106号文件规定,允许商业用房成本分摊系数上浮10%,同时其他房屋类型分摊系数相应下浮。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已售房产各类扣除项目总额


已售房产各类扣除项目总额=各类扣除项目总额×(∑已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


(2)计算已售房产分摊系数


如果企业选择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则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为1.1,其他房产分摊系数=(∑已售建筑面积-110%×商业用房已售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如果企业选择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不上浮,则所有房产分摊系数均为1.0。


(3)计算各类房产分摊建筑面积


各类房产分摊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已售房产分摊系数


(4)计算各类已售房产分摊比例


各类已售房产分摊比例=各类已售房产分摊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


(5)计算各类已售房产分摊的扣除项目


各类已售房产分摊的扣除项目=已售房产扣除项目总额×各类已售房产分摊比例


14、清算审核资料的归档要求。税务机关有关清算审核过程及记录在项目清算结束后作为清算资料登记归档。


第二部分 清算报告要求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清算报告格式、清算相关表格及清算附列资料。


一、清算报告格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应能完整反映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清算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缴纳税款情况及清算审核情况。清算报告格式可参照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包含以下内容,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日期、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其中,对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予以重点说明,并附列所有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关联企业名单。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及地址、开发类型、占地面积、批文情况等。


2、项目建设规模。列明总建筑面积、公共配套面积、可售面积,并分别说明各清算类型的建设规模。


3、项目建设情况。简要描述项目取得土地、立项、建设、开发、测绘、验收各个环节进度和基本情况。


4、项目销售情况。列明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实际开始销售日期以及按房屋类型分类的可售面积、已售面积、未售面积、销售收入等。


5、企业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说明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以及核算过程中的开发产品完工标准、销售收入确认标准、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标准、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他相关的会计、税收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审核及计算情况


1、应税收入的审核及计算


2、扣除项目的审核及计算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增值额及增值率的审核及计算


4、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审核及计算  


 (四)其他重要事项


1、是否有单价偏低的房屋销售行为。列出低价销售清单并说明原因。


2、是否有关联企业介入施工、设计、营销、销售等环节。列出交易清单并说明价格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关联交易过多可用表格形式附列。


3、是否有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


4、是否有购房人违约支付行为并说明违约金、滞纳金核算情况。


5、是否有售后返租行为并说明租金支付及核算情况。


6、是否有代收费用并说明代收费用性质、是否计入房价及相关核算情况。


7、是否有政府返还性补贴并说明补贴性质及核算情况。


8、是否有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并说明核算情况。


9、是否有拆迁补偿款发生及现金、白条支付情况。


10、是否有回迁房并对说明回迁安置情况。


11、是否有甲供材料情况并说明具体材料品名、数量、金额、用途等具体去向以及是否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12、是否采用对项目开发成本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材料情况并说明具体名称、价格及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13、是否精装修并提供精装修相关情况,包括装修费用、装修面积、装修项目清单、标准、发票取得等。


14、是否涉及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三项费用分摊并说明分摊计算的方法及过程。


15、是否有预售资金对外投资情况并说明投资收益核算方法。


16、其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说明事项。



二、清算附列表格(具体见附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计算表


1、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2、成本费用计算基础表


3、(1)成本费用分摊比例表(一) (适用于土地及房屋均采用分摊计算项目)


(2)成本费用分摊比例表(二)(适用于部分按实核算、其他分摊计算的房地产项目)


4、(1)成本费用分摊计算表(一)(适用于土地及房屋均采用分摊计算项目)


(2)成本费用分摊计算表(二)(适用于部分按实核算、其他分摊计算的房地产项目)


5、保障性住房盈亏情况计算表(适用于有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项目)


6、(1)项目纳税计算表(一)(适用于无需进行保障房补亏的房地产项目)


(2)项目纳税计算表(二)(适用于需要进行保障房补亏的房地产项目)


(二)项目收入情况表


7、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


8、关联交易和批量购房价格明细表


(三)扣除项目情况表


9、土地使用权及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


10、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11、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12、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13、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14、开发间接费用明细表


15、甲供材料明细表


16、加计扣除重点项目明细表,


17、精装修费用明细表


18、开发费用计算及利息支出明细表


1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表


三、清算附列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完工测绘报告及登记备案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支付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


4、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测绘、装修各阶段与税务相关的主要合同文页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金额标准按照《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包括:(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其他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上的。如有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所有合同凭证。


5、商品房销售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幢号、房号、房产类型、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合同签订日期、是否保障房及保障房面积等。


6、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其他借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


7、项目预、决算报表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9、未售房产明细表


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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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