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6]71号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云财税[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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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所属各海关,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开展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情况,现对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以下简称“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职责:一是牵头负责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的管理工作,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牵头组织对云南省从事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免税资质审核认定;三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和科研单位;四是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进行审核;五是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及时做好当年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免税计划上报等工作;六是组织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昆明海关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依据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省财政厅签核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办理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是在国家免税计划下达前,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提供凭保证金或保函放行的通关便利手续;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报省财政厅;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昆明海关暂停办理免税手续;六是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每年上报财政部当年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免税计划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七是对超出免税计划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征税。


  省国税局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按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日常监管。


  省农业厅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负责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计划数进行前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前期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自种和合作种植的土地情况、申请的计划数与土地面积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况等;三是负责对花卉企业申报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进行审批;四是根据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一)新申请办理。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单位,在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


  5.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召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免税政策条件,且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年度免税计划申报及免税计划下达。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税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税计划申请;


  2.《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表》、《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明细表》、《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农业厅根据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免税计划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年度免税计划。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进口花卉免税计划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花卉计划的,需按新申请办理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云南省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将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政策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如发现转让和销售等违规情况,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违规花卉企业的花卉免税计划审批手续,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违规花卉企业整改完成后并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联合认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办理违规花卉企业花卉免税计划的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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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