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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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国税发[2015]3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局有关贯彻落实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各局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所有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各局按照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见附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各局要对照总局指示路牌样式进行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纳税服务处牵头)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纳税服务处牵头)


  (四)公布服务规范。将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服务规范公布在醒目位置,并可以通过电子显示设备、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一)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备案

  根据省局电子税务局建设情况,适时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稳步推进网上备案。(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规范填写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表证单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即《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按月装订成册提供给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纳税服务处牵头)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

  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各局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纳税服务处牵头)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

  省局在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础上,结合我省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了《云南国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见转发文件附件1),明确服务指南主要内容,确保全省统一和规范执行。按照便民、规范、效率的原则,各局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辖区内公布使用的《云南国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第十九条“办公地址和时间”细化完善为:

  “(一)办公地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西园路346号

  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办公时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周一至周五  9:00-17:00

  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三)乘车路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市内乘69、67、60白塔路站下车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内乘75、80西坝路口站下车

  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各局细化完善后的《服务指南》于 2016年 1月 21日前 报市局纳税服务处(上传地址:市局FTP://县区上传/纳税服务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配合)


  (二)提供服务指南

  市局统一制作下发《服务指南》二维码,各局将二维码放置在办税服务厅Pad等电子显示设备供纳税人扫描下载;各局制作的《服务指南》电子版可放置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设备,供纳税人下载、打印。(纳税服务处)


  (三)更新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配合)


  六、执行审查工作细则

  (一)执行审查工作细则

  省局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审批工作实际需要,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进行补充,详见附件2《省局对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补充内容》。各局要按照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和省局补充意见,严格执行审查工作细则,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征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强化责任追究

  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监察室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及时公开办理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局建立《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台账》(见附件1),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设备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做好全程咨询服务

  通过12366热线电话,官方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纳税服务处牵头)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税务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纳税服务处牵头)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

  由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纳税服务处牵头)


  九、其它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

  请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的通知》(云国税函[2015]297号)的要求,如实填写统计表,于每季度的首月2日以前将上一季度本局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请市局各牵头及配合部门、各分、区、县(市)局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三)办结情况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路径(市局FTP://县区上传/政策法规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局及局内各单位在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局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台账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2016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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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