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沪税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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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0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全力做到三个“相结合”,即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兼顾当前与长远、注重集成与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4类16项85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5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66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14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已出台的支持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合理调整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3.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深化政策效应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


  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制度体系。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护工作,统筹规划办税路径,增强导税力量。对确需至窗口办理的纳税人,采取即办事项加速办,非即办事项先收后办,能自助办理事项自助办,确保纳税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5.加强政策和服务效应分析。按照市委、市府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配合其他部门需求,提供税收数据等服务。运用税收数据分析,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准确把握决策需求,用更高质量的分析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精准对接重点企业需求。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做好“点对点”跟踪服务工作。持续完善税企直连平台,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大企业提供税企直连服务,分批次推广到10%左右的千户集团。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服务层级,依托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适用,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7.着力优化小微企业服务。多渠道宣传推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共享数据范围,进一步扩大受惠企业数量。探索银税互动平台移动端应用,进一步提速银税互动效率,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8.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9.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全市逐步推广。


  10.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协助税务总局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创新“非接触式”宣传辅导方式,着力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巩固服务“走出去”特色品牌。


  11.大力支持外贸出口和服务外资发展。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在机场离境口岸办理退税专用场所设立“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简化“即买即退”业务确认手续;在退税商店集中的大型商场试点开展“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扩大“即买即退”销售规模。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2.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推进和落实税务服务“好差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等制度和文件。对外发布本市税收服务承诺。进一步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评测项目,发挥评测师和观察员效能。


  13.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进税(费)综合申报,进一步优化主表、附表填列内容、加强附表相关数据比对,强化数据申报综合管理。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丰富多元缴费渠道,更大程度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及相关业务。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服务改革,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当场缴税、当场办结。升级纳税服务智慧分析平台,进一步完善优化数据展示和分析功能,构建办税服务场所监控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共治”工作,针对纳税人需求特点,明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推出个性化服务措施。


  14.优化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5.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16.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涉税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要提升工作站位,统筹集成创新,将“春风行动”与支持抗击疫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推进,协同发力


  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挥调度,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亮点,精准宣传


  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结合纳税人关注热点,加强春风行动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的精准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要将阶段性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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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