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试行]
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沪税函[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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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要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指示要求,助力推动新片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一、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


  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减少企业初创阶段运营压力。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广增值税发票无纸化


  对区域内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新片区发展方向的鼓励行业的新办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


  四、推进申报一体化管理


  试点申报一体化管理,实现申报提醒、催报催缴、逾期责令限期改正、简易处罚及文书送达等税务事项一体化操作,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等因素导致的简易处罚罚款缴纳、文书签收等事项,实现逾期申报简易处罚“一次也不用跑”。


  五、实施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相关手续,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便捷企业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六、深化离境退税试点


  加大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新片区内商业企业备案纳入退税商店范围,支持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试点。


  七、强化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修复机制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个人与企业间纳税信用联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让守法诚信的新片区企业切实享受到资料报送、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的便利。


  八、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税款征收方式、总分机构类型等情况,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进一步简并清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进一步优化一般注销流程审核要求,提升企业获得感。


  九、试点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对本市生产型企业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施行税收属地征管,允许其独立领用发票,对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种在分支机构注册地申报入库。


  十、试点线上线下配送模式


  从便利企业角度出发,试点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和涉税业务文书线上线下(O2O)配送,探索税企邮等三方合作机制。


  十一、试点税源专业化管理


  按照有利于服务新片区企业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税源管理部门比较优势,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


  十二、推行预约办税服务


  优化完善预约办税服务机制,同步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提供预约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税便利度。


  十三、建立税务“首席联络员”制度


  创新大企业纳税服务产品,试点推进千户集团“首席联络员”制度,加强并固化线下沟通渠道,明确大企业联络员和税务机关首席联络员的沟通机制,实现税企双方点对点直连。


  十四、发挥社会共治辐射效应


  在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网点、银行、办公楼宇集中地等场所,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办理的一体化纳税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就近办税、一次办税需求,推进便民惠民的纳税服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十五、增设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延伸点


  将浦东新区、奉贤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服务功能延伸到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纳税人可选择在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其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应窗口,办理新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十六、加强跨部门联动


  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持续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办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互认、协同处理,实行后台联办,整合业务流程,提速办理流程,减少办税时间,最终实现纳税人“零次跑”目标。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先行先试


  对标国际最优营商环境标准,聚焦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方面入手,注重创新集成、勇于探索实践,在新片区先行先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以上措施,请相关单位尽快落实,做好跟踪评估、优化提升、和总结提炼等工作,对试点效果较好的措施及时在全市复制推广,充分发挥新片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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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