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1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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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52310000425202951C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富幼儿园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8240G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79606W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8291Q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259XN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303H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85331000050178056X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952310000057691498P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3310000501779526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240XX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82290U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1275D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81C上海市河南驻马店商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13100005017714798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751310000501770783G上海市建筑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851310000501768501Q上海市腐蚀科学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68595E上海市制冷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35385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151310000501778945P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251310000501772076F上海服装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2477T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451310000MJ4900275M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2016.07.01-2020.06.30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82653X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651310000501777811B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7513100005017794706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86897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77077上海市吉林商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3562F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151310000MJ4901083C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2018.07.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3353310000MJ4953609P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0476P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794038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8259D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81351F上海物流企业家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851310000501779745K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7395XY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2018.03.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0599Q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78785G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70089B上海市会计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351310000501768448W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6042N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53310000MJ495162X9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7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851310000MJ490097XP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2018.04.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70978A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6338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5112310000425203743H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253310000MJ4951689H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89XU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81888836上海上汽桥牌运动俱乐部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8304E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651310000MJ4900734T上海市张家口商会2017.10.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71882A上海精武体育总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62R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952310000MJ4930247W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2018.12.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82661Q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153100000500019787F宝钢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宝山区税务局
6253310000MJ4951486W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2017.11.01-2021.12.31宝山区税务局
6353310000MJ495111XU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杨浦区税务局
6452310000MJ4925851R上海世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147A上海市河南安阳商会2018.09.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6523100007718093422上海中国留学生博物馆2016.01.01-2020.12.31松江区税务局
6751310000MJ49010249上海市巴中商会2018.05.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493G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80471R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053310000501772885L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82506C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253310000MJ49517695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353310000MJ49517770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062XH上海市开封商会2017.08.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0494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2017.01.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651310000MJ4901120J上海市南通商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39417上海总工程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851310000MJ4901059U上海市泰安商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953310000501772199A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3310000501779980D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803329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82418X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723838上海市托幼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84322457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82389J上海市华商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651310000MJ49518814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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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