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8]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沪府办发[2018]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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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一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作合力。


  二、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入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4.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相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5.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APP、“一网通办”总门户、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6.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代纸质证照的总场景目标。(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3.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对统一电子证照库进行升级完善,强化电子证照接入和管理能力,优化安全架构。完成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本市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并实现电子证照跨省市调用。(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4.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电子印章使用、验证等环节统一管理。对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为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用章签署功能,确保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5.制作电子证照模板。根据证照照面信息库每一类证照样式,制作电子证照模板;委托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根据每一种印章图案,制作电子印章。(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部门。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6.对接制发证,实现证照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各区、各部门针对本单位制发的每一类证照,选定制发证模式并制定系统对接方案,开展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电子证照库的技术对接,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并将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历史存量数据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每一类证照完整归集。建立电子证照同步更新机制,一旦证照状态和内容发生变更,同步更新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7.优先完成一批高频证照归集。各相关部门优先完成一批高频电子证照(见附表)制作与完整归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三)制度规范建设


  1.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细化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的职责,明确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维护、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制定《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为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1月)


  2.完善电子证照技术规范。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上海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技术标准》等,确保本市电子证照能对上兼容、跨省互认,为各区、各部门开展系统对接提供规范指引。(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18年9月)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市大数据中心是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主体,承担系统建设、应用对接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印章建设与应用。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电子证照标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加快电子证照相关项目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各部门是电子证照的制发主体和应用主体,根据全市标准规范和统一部署,加强电子证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电子证照制作、归集和应用等工作任务。


  附件:2018年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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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