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8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沪国税发[2016]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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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各项税收重点工作有效落实,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系统督查通知(模板)


2.督查工作底稿


3.督查报告格式


4.督查整改通知(模板)


5.督查整改计划表


6.督查整改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依法治税和行政执行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市局机关的工作部署,围绕税务部门具体职责,对市局所辖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分局、事业单位承接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的实地和案头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税务机关全面落实税收职责、执行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检验各税务机关工作质效和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督查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督察内审、巡视、人事部门以及相关处室做好互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市税务系统督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安排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任务和重要税收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


(二)本级税务系统布置安排的重要工作、重要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日常管理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督查工作可采取实地检查、案头检查两种方式开展:


(一)实地检查方式


适用于需实地调取资料、听取意见和掌握情况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任务和重要税收政策的督查。被督查单位根据督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和地点,接受督查人员的实地检查。督查人员应提前告知实地督查的内容和督查形式,被督查单位应做好相对应的准备工作,并在职权范围内提供督查需要的各类材料、数据,并提供必要的权限。


(二)案头检查方式


适用于可通过案头查阅上报材料掌握工作情况的日常工作事项的督查,也可以作为实地督查工作的前置环节。被督查单位根据督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提交符合督查工作要求的公文或文字材料、数据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应平衡实地督查数量的比重,可采取联合督查等形式,避免造成对被督查单位或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减轻基层负担。


第七条 实地检查的工作流程


实地检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一)督查立项。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做好实地督查项目的立项工作,也可以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经市局领导批准同意,即时立项。立项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市委、市府和市局领导交办的实地督查工作项目;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实地督查计划的项目;其他需要开展实地督查确保工作进度的行政和业务改革事项。


(二)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方案。市局办公室会同督查项目牵头处室,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项目、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2.组建督查组。市局办公室会同督查项目牵头处室,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抽调相关业务骨干和人才库专才组成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3.开展培训。督查项目牵头处室依据督查任务拟定培训内容,汇编文件资料,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市局办公室会同牵头处室,在开展实地督查前,对督查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4.下达通知。组织实地督查,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格式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安排。实地督查前,可就督查项目下发督查自查通知,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督查内容进行事先排摸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为现场检查做好准备。


(三)现场检查。督查组应当按照督查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督查组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督查项目的简要汇报,了解相关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进行座谈。根据督查项目的涉及面和工作性质,酌情召开基层干部座谈会或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项目听取基层及社会意见建议。对于纳税人座谈会,可要求被督查单位税务干部回避,并做好会议记录。


3.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必要时可调取信息系统中电子资料并存档。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要求被督查单位补充材料。应对照检查结果填写督查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2),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主要理由、材料出处等,反映问题的资料应当复印、扫描取证。



4.走访基层。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了解督查项目的具体落实措施、落实基本情况和成效等内容,并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税务机关的暗访,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必要时,暗访人员可以公开身份,进一步核实问题。


5.召开通气会。对于现场检查发现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应安排督查通气会等形式,与被督查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通报,并听取被督查部门相关意见。


6.总结汇报。督查组按照被督查单位分别起草督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督查报告由组长审定。市局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汇总整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


7.整改反馈。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市局办公室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格式见附件4),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对于普遍性问题,通知系统内各单位进行自查和整改。


被督查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填写整改方案计划表(格式见附件5),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以正式公文(税函)形式报送市局办公室。被督查单位根据整改计划安排,逐项落实整改举措,并完整填写整改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按规定时限以正式公文(税发)形式报送市局。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市局办公室审核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汇总报局领导。


8.督查回头看。结合督查工作需要,对部分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回头看”。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案头检查的工作程序


案头检查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实施准备、下达通知、检查答复、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一)实施准备


市局办公室会同督查项目牵头处室,就督查项目明确督查要求和材料清单。牵头处室应及时提供督查要求及相关材料,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时间安排等,便于及时起草和发布督查通知。


(二)下达通知


经局领导审核,由市局办公室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告知督查事项安排、督查内容、督查材料以及反馈形式。


(三)自查准备


被督查单位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定对口部门承接督查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采集、工作梳理、内容整理等自查工作,并制作督查自查报告,以正式公文(税发)形式按时报送市局。


(四)总结汇报


市局办公室会同督查项目牵头处室及时审阅被督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相关内容,形成督查情况总结。相关总结材料,经报局领导审核,以内部通报形式在系统内公开,或以督查结果通知的形式反馈至被督查单位。


(五)整改反馈


被督查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内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照督查通报或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市局。市局办公室及督查项目牵头处室对于整改结果应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发起实地检查加以验证。对于整改不到位、落实不具体的单位,纳入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或降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督查组向市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建立督查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当做好与被督查单位、市局办公室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市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督查组反馈至市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定后转交相关处室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及时将被督查单位的汇报材料、座谈会记录、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后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资料保存2年。


第十二条 对于督查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市局办公室以通报等形式在系统内公布,便于基层部门及时掌握,切实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采取培训交流、交叉督查、督查调研、绩效考评等方式,推动基层部门加强督查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将督查管理工作质量纳入绩效考评当中。对于督查工作组织到位、制度完善、督查整改报告质量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升档;组织不力、制度欠缺、整改落实不到位、督查整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相应减分、降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提交督查责任处室,作为当年绩效考评依据。涉及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应问责主体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得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不得违反各项廉政规定。


第十八条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或单位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被督查单位、部门或个人拒绝督查、不配合督查、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整改落实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报复刁难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自身督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制发公文、开展培训、调查复核、定期通报等形式,做好督查工作安排,明确工作具体要求,提升工作完成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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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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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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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