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沪国税发[2016]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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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项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布置和推进,突出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


  一、抓好组织收入


  1. 完成税收收入工作。按照计划安排,分解落实2016年各分局预期收入目标,全面把控组织收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各项稳增长预案,落实“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期目标,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探索构建税收收入管理新体系,科学合理分解、调整各单位税收收入增长目标,监控分析收入管理过程,实施收入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全市税收预测科学量化分析,搭建税收收入预测平台。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经济税收发展规律研究,构建用以反映、预测经济运行状况的“税收发展指数”(TDI),逐步完善成熟后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核算处负责落实。


  二、推进依法行政


  2.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加强对市级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以及总局、市府的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更新、完善市级权责清单;做好国、地税权责清单的协调、衔接;确保权责清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积极推进形成区、县级国、地税合一的权责清单。在上海国、地税合署共治框架下,按照总局、市府的工作部署,国、地税权责清单同步研究、同步梳理、同步确认,同步发布。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法规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巡视办、人教处、监察室共同参与。


  3.推进税收业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本市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以规制税收业务工作裁量权为重点,以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间存在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管理服务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为导向,完善标准化制定、执行、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标杆”。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法规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共同参与。


  4. 推进税务稽查规范和流程监督。试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个流程、一把尺子。规范税务稽查,坚持公正执法,探索税务稽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流程的监督,着力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负责落实。


  5. 强化执法督查。按照总局部署,针对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的后续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方面开展执法督察,着力发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问题推送、督促整改。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落实税制改革


  6. 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结合上海实际,抓好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好组织领导、学习动员、沟通协调、跟踪问效、舆论引导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积极为面上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共同参与。


  7. 完成营改增及消费税改革。推行建筑业和不动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各项举措,加强有关政策设计对接行业发展需求的分析研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做好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持续跟踪,开展运行效应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按照总局消费税税制改革推进方案,配合开展政策调研,有效落实政策,推进消费税改革。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8. 加大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应用力度。坚持创新与突破并重,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推行商品和服务编码制及其运用,推进取消认证制度并方便纳税人,促进大数据运用,做强事中税收风险监控。完善比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9.试点内外贸税收征管“一体化”。对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贸易加工企业,非保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运作的,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区内企业合理配置国内外市场资源,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助力企业创新创业。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法规处、退税处共同参与。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数据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办公室、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11.研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职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研究落实工作。依托税务网站、12366等平台,做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推广,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2.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等政策。围绕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政策,大力推广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界定管理办法》,初步建立本市“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3.做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加强税制调研,结合金税三期试点工作,在全市实现房产交易涉税事项一窗式办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档案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应用,完成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电子化,纳入个人纳税信息查询平台管理。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4. 强化国际税收政策研究和管理。开展自贸区跨境交易创新措施的调查和研究,逐步探索新业态下的国际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以专家团队、兴趣小组的形式,集中开展对本市国际税收管理影响较大的BEPS项目专题研究。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税收征管


  15. 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根据总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系统、管理决策1包和2包等总局新建系统全部平稳上线,做好本地特色软件与金税三期衔接工作。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除巡视办、机关党办)、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6. 强化税收风险管控。制定执行2016年全市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加强计划跟踪管理。确定2016年度市级重点税源名单,提出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业务需求。提升市局级风险事项应对质量,做好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培训及应用,通过大数据应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风险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7. 建立电子税务局。对接国地税征管改革、“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结合金税三期推进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全力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深化网上涉税服务,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目标。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国际税处、财行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


  18. 优化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根据《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及其设置说明1.0版》投入实际运行后的应对结果和评估成效,持续做好指标优化和体系完善,防范出口骗税。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9. 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建立分类管理点对点服务机制,组织测算分析和方案调优,制发管理办法启动实施。按照总局逐步扩大无纸化试点企业范围的要求,在将试点企业扩大到整个自贸区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电税中心、浦东新区税务局共同参与。


  20. 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利用市规土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做好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核查工作,结合金税三期,完善税源登记信息。依据总局财产行为税种的管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21. 加强非居民后续管理。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进一步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后分析,开展对付往避税地和低税率国家(地区)境外劳务支付的专项检查。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22. 加强稽查案源管理。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市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精度和力度,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牵头,征管科技处、人教处共同参与。


  五、创新税收服务


  23.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根据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要求,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重点聚焦“四大功能”,突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六能型服务,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


  刘新利、吴桐声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七分局牵头,办公室、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财务处、人教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4. 创新“双自联动”服务举措。按照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双自联动”发展要求,从激发企业活力,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等角度,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举措,认真总结“办税一网通10+10”等创新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牵头,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5. 强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以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在沪企业和本市列名管理大企业为对象,通过完善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和方式,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大企业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6. 探索纳税服务智能咨询。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先进技术,依托12366知识库,打造税务系统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智能咨询服务。


  蒋旭涛、朱锦山牵头负责,具体由电税中心牵头,纳税服务处、七分局共同参与。


  六、加强队伍建设


  27. 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强化干部监督,提升班子素养。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处级后备干部培训培养,开展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探索实行基层专业技术、重点岗位选拔。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探索实施基层标杆管理。制定新一轮系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和人才库管理办法,强化总局领军人才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三训联动”,做优“校训”、做大“网训”、做强“实训”。开展青年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市局机关岗位遴选。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8. 实施数字人事试点。做好调研,明确重点,制定和优化数字人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科学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单位上线前全员培训和模拟运行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试点成果。及时做好税务干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探索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的全新工作模式。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9.抓好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细化主体责任,协助党组细化分解任务,逐级明确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等事项分工,制定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完成领导小组调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保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市局各处室配合。


  30.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审计力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开展对领导干部履职和内部管理的审计评价。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人教处、财务处、监察室及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1. 开展巡视工作。根据总局开展深化巡视整改和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要求,结合巡视情况反馈通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自查违法违纪、违规隐患和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根据总局巡视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巡视制度。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开展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巡视回访,重点发现组织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基层税务所的巡察。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巡视办负责落实,办公室、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教处、监察室、机关党办配合。


  32. 加强系统党建工作。深化群教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和“两学一做”专题活动强化思想建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能力建设,举办系统党办主任和党务干部系列培训班,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各项职责的层层落实,做好述职评议工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


  33. 推进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划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我们在路上”报道。着力推进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改革先锋、岗位建功”主题实践活动。细化“双联系”制度和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红色主题教育。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的创评。开展税务文化节,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不断拓宽和丰富税务文化内涵。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七、强化行政管理


  34. 大力推进绩效管理。根据总局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体制构建和绩效团队重组,完成职责转移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推进绩效4.0指标体制建设基础上,探索和研究绩效计划推进、绩效督导检查、绩效结果运用等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加强信息通报、业务培训和沟通交流,加强绩效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创建绩效品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绩效办负责落实,各处室共同参与。


  35.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强上海市税务局内部风险监控平台2.0版的日常管理,落实实时阻断和痕迹化管理。金税三期平稳运行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上线应用工作,实现金税三期与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的深度融合。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监察室负责落实,征管科技处等各业务处室、财务管理处、电税中心、票据中心配合。


  36. 强化预算执行。树立预算编制科学化意识,确定预算执行管理重点项目目标,在资金合理使用范围内,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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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