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沪国税发[2016]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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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项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布置和推进,突出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


  一、抓好组织收入


  1. 完成税收收入工作。按照计划安排,分解落实2016年各分局预期收入目标,全面把控组织收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各项稳增长预案,落实“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期目标,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探索构建税收收入管理新体系,科学合理分解、调整各单位税收收入增长目标,监控分析收入管理过程,实施收入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全市税收预测科学量化分析,搭建税收收入预测平台。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经济税收发展规律研究,构建用以反映、预测经济运行状况的“税收发展指数”(TDI),逐步完善成熟后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核算处负责落实。


  二、推进依法行政


  2.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加强对市级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以及总局、市府的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更新、完善市级权责清单;做好国、地税权责清单的协调、衔接;确保权责清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积极推进形成区、县级国、地税合一的权责清单。在上海国、地税合署共治框架下,按照总局、市府的工作部署,国、地税权责清单同步研究、同步梳理、同步确认,同步发布。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法规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巡视办、人教处、监察室共同参与。


  3.推进税收业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本市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以规制税收业务工作裁量权为重点,以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间存在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管理服务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为导向,完善标准化制定、执行、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标杆”。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法规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共同参与。


  4. 推进税务稽查规范和流程监督。试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个流程、一把尺子。规范税务稽查,坚持公正执法,探索税务稽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流程的监督,着力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负责落实。


  5. 强化执法督查。按照总局部署,针对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的后续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方面开展执法督察,着力发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问题推送、督促整改。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落实税制改革


  6. 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结合上海实际,抓好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好组织领导、学习动员、沟通协调、跟踪问效、舆论引导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积极为面上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共同参与。


  7. 完成营改增及消费税改革。推行建筑业和不动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各项举措,加强有关政策设计对接行业发展需求的分析研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做好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持续跟踪,开展运行效应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按照总局消费税税制改革推进方案,配合开展政策调研,有效落实政策,推进消费税改革。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8. 加大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应用力度。坚持创新与突破并重,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推行商品和服务编码制及其运用,推进取消认证制度并方便纳税人,促进大数据运用,做强事中税收风险监控。完善比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9.试点内外贸税收征管“一体化”。对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贸易加工企业,非保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运作的,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区内企业合理配置国内外市场资源,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助力企业创新创业。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法规处、退税处共同参与。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数据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办公室、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11.研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职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研究落实工作。依托税务网站、12366等平台,做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推广,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2.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等政策。围绕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政策,大力推广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界定管理办法》,初步建立本市“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3.做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加强税制调研,结合金税三期试点工作,在全市实现房产交易涉税事项一窗式办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档案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应用,完成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电子化,纳入个人纳税信息查询平台管理。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4. 强化国际税收政策研究和管理。开展自贸区跨境交易创新措施的调查和研究,逐步探索新业态下的国际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以专家团队、兴趣小组的形式,集中开展对本市国际税收管理影响较大的BEPS项目专题研究。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税收征管


  15. 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根据总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系统、管理决策1包和2包等总局新建系统全部平稳上线,做好本地特色软件与金税三期衔接工作。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除巡视办、机关党办)、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6. 强化税收风险管控。制定执行2016年全市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加强计划跟踪管理。确定2016年度市级重点税源名单,提出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业务需求。提升市局级风险事项应对质量,做好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培训及应用,通过大数据应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风险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7. 建立电子税务局。对接国地税征管改革、“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结合金税三期推进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全力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深化网上涉税服务,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目标。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国际税处、财行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


  18. 优化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根据《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及其设置说明1.0版》投入实际运行后的应对结果和评估成效,持续做好指标优化和体系完善,防范出口骗税。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9. 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建立分类管理点对点服务机制,组织测算分析和方案调优,制发管理办法启动实施。按照总局逐步扩大无纸化试点企业范围的要求,在将试点企业扩大到整个自贸区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电税中心、浦东新区税务局共同参与。


  20. 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利用市规土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做好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核查工作,结合金税三期,完善税源登记信息。依据总局财产行为税种的管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21. 加强非居民后续管理。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进一步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后分析,开展对付往避税地和低税率国家(地区)境外劳务支付的专项检查。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22. 加强稽查案源管理。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市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精度和力度,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牵头,征管科技处、人教处共同参与。


  五、创新税收服务


  23.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根据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要求,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重点聚焦“四大功能”,突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六能型服务,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


  刘新利、吴桐声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七分局牵头,办公室、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财务处、人教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4. 创新“双自联动”服务举措。按照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双自联动”发展要求,从激发企业活力,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等角度,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举措,认真总结“办税一网通10+10”等创新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牵头,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5. 强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以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在沪企业和本市列名管理大企业为对象,通过完善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和方式,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大企业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6. 探索纳税服务智能咨询。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先进技术,依托12366知识库,打造税务系统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智能咨询服务。


  蒋旭涛、朱锦山牵头负责,具体由电税中心牵头,纳税服务处、七分局共同参与。


  六、加强队伍建设


  27. 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强化干部监督,提升班子素养。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处级后备干部培训培养,开展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探索实行基层专业技术、重点岗位选拔。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探索实施基层标杆管理。制定新一轮系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和人才库管理办法,强化总局领军人才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三训联动”,做优“校训”、做大“网训”、做强“实训”。开展青年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市局机关岗位遴选。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8. 实施数字人事试点。做好调研,明确重点,制定和优化数字人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科学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单位上线前全员培训和模拟运行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试点成果。及时做好税务干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探索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的全新工作模式。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9.抓好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细化主体责任,协助党组细化分解任务,逐级明确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等事项分工,制定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完成领导小组调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保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市局各处室配合。


  30.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审计力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开展对领导干部履职和内部管理的审计评价。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人教处、财务处、监察室及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1. 开展巡视工作。根据总局开展深化巡视整改和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要求,结合巡视情况反馈通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自查违法违纪、违规隐患和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根据总局巡视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巡视制度。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开展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巡视回访,重点发现组织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基层税务所的巡察。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巡视办负责落实,办公室、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教处、监察室、机关党办配合。


  32. 加强系统党建工作。深化群教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和“两学一做”专题活动强化思想建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能力建设,举办系统党办主任和党务干部系列培训班,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各项职责的层层落实,做好述职评议工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


  33. 推进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划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我们在路上”报道。着力推进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改革先锋、岗位建功”主题实践活动。细化“双联系”制度和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红色主题教育。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的创评。开展税务文化节,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不断拓宽和丰富税务文化内涵。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七、强化行政管理


  34. 大力推进绩效管理。根据总局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体制构建和绩效团队重组,完成职责转移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推进绩效4.0指标体制建设基础上,探索和研究绩效计划推进、绩效督导检查、绩效结果运用等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加强信息通报、业务培训和沟通交流,加强绩效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创建绩效品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绩效办负责落实,各处室共同参与。


  35.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强上海市税务局内部风险监控平台2.0版的日常管理,落实实时阻断和痕迹化管理。金税三期平稳运行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上线应用工作,实现金税三期与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的深度融合。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监察室负责落实,征管科技处等各业务处室、财务管理处、电税中心、票据中心配合。


  36. 强化预算执行。树立预算编制科学化意识,确定预算执行管理重点项目目标,在资金合理使用范围内,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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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