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沪国税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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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15]3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本市税务部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领导下,围绕提高本市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管理效益,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推进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税务部门管理创新,深化部门基础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切实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全面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服务于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梳理本市税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的基础上,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直观地体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市级权责清单对外发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时更新、完善权责清单。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区县级税务部门的权责清单建设,切实推进本市税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处室:法规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编制业务手册。进一步统一税务执法权力标准,大力推进《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程序上,统一操作流程;实体上,统一业务口径。完善已完成的本市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责任处室:法规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公开办事指南。对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制发办事指南,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对外公开。通过办事指南,把涉税事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提供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办理地点等具体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让纳税人一目了然,提前做好准备,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场所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推进行政权力电子化、信息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省级优化版上线推广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本市国地税合一管理模式和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大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落实各类培训和测试工作,顺利完成各项上线推广工作;以金税三期省级优化版上线为契机,按照税务总局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代码对照、数据迁移及数据清理工作,持续加强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信息采集率和准确率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启动本市税收数据仓库建设工作,为大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奠定基础。(责任处室:征科处、电税中心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5.共享行政权力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长江经济带信息交换管理平台建设,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抓手,持续完善本市法人库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相关工作。搭建完善本市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探索实践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制度。(责任处室:征科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1.做好重要工作的落实。制定和执行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各项措施。加强重要工作的信息报送,对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等,按规定时限报送贯彻落实以及执行的相关信息。加强工作的督促办理,在强调督办事项报告期限的同时,强化重要工作的完成质量。(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加强重点工作督办。将税收重点工作安排列入重点督办项目的立项,各承办部门制定各项目的分季度工作安排和推进目标,并按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季度完成情况的汇报工作,及时完成重要政策举措落实工作的督办。加大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上级部门的督办要求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积极探索督办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力度,逐步实现督办全程信息化监控。(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三)深化部门基础管理


   1.强化限时办结制度。在办税服务场所进一步强调限时办结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涉税事项办结时限,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限时办结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规范文书和建档管理。在全市税务系统推广新的公文处理办法,实现全系统公文格式的升级;探索运用公文模板和公文要素标准化管理,实现系统公文格式的统一;梳理修订本市税务机关公文制发规则,统一系统内的公文发文字号,对接税务总局和市委市府的公文管理要求;在全系统探索推进公文电子化管理,利用内部工作网络实现公文流转的信息化、公文载体的电子化,显著提高公文流转和印发、执行效率。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完善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管理职责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形成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机关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机制,确保机关档案齐全完整和有效服务。(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建设,加快部门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优化业务软件、实现深度融合。做好平台的督办考核工作。实现将监控延伸到税收执法流程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将预警放置到风险岗位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达到科学预防的目的。(责任处室:监察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四)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管理,在明确机构职能的基础上,结合各级工作任务,厘清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税务干部职责,针对税务部门专业化特点,建立完善的个人岗责体系,并配套出台对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全面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同步到底、到岗、到人。运用科学的信息化手段,形成管理运行机制,制定个人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流程。(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完善激励制度建设。开展职务职级并行工作,充分总结职务并行工作的经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本部门实施方案开展职务职级并行工作;开展先进评选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评选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健全公务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2016-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强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依照项目化专题的原则继续设置教学实训基地,进一步延伸拓展实验基地功能,研究探索实训方式的多元化,在建设和发挥好基地现场学习与教学、实践调研与操作、人才培训与培养的功能外的同时,将实验基地建设成为市局专题调研、专门业务研究、专项工作先行先试的平台,成为案例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平台,成为资源集聚、互相借鉴、经验分享的平台。创新公务员在职培训,在系统网络培训开展的基础上,围绕“互联网+税务”主题,提升网络培训功能定位,创新网络培训模式,探索网络微课件、微视频等,提供个性化选学菜单。拓宽网络课件获取渠道,在实现网络培训课件、案例、题库海量化的基础上,优化课件、案例和题库的质量。(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成果。建立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重要时间节点的教育提醒和纪律审查工作,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刁难纳税人、“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突出问题。(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五)推进管理创新


   1.强化预算管理。在全系统进一步强调和体现预算刚性,必须做到“要支出必先要预算、要采购必先要计划”,提高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细化程度和准确性。(责任处室:财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规范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依据财务制度报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严格审核,及时提醒等措施,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处室:财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开展分类宣传辅导,提供专业化纳税咨询,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推广办税无纸化、免填单等服务。(责任处室:纳服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六)提升监督实效


   1.健全执法监督。编制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税收执法监督。重点关注各项税务改革实施情况以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出口退税管理等领域。(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深化审计监督。加大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基层单位特别是一把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做到应审必审。重点对贯彻执行政策、重大事项决策、税收执法管理、内部管理和控制、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等方面开展设计检查,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责任处室:督察内审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3.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情况,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实时维护上海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汇总、比对各下属分局机构、编制、人员报表等方式,加强对系统内各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编制《上海市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现状分析》、《上海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现状分析》,针对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4.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通过严格监督执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和堵塞制度及管理中的漏洞,督促建章立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5.强化案件查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以及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腐败案件。对总局督办案件和重大涉税案件按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发挥查信办案的预警功能的治本功能。(责任处室:监察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七)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1.科学开展绩效管理。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主题,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生动力、外树形象,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建设创新、法治、廉洁、服务型税务机关,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责任处室:办公室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2.注重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提升绩效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评先评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等方面。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责任处室:人教处 配合处室:各相关处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本市税务系统效能建设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利用现有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重点和专项监督检查。结合金税三期建设成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效能建设。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效能问责。以权责清单发布为契机,加强税务部门效能建设的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制度的作用,继续做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多途径获取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效能建设的评价、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效能建设的促进作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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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