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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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残联,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部署会要求,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质量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任务,坚决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助力我市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决胜医保脱贫攻坚信心决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工作的收官之年。我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和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领域突出问题基本解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筑牢巩固、持续用力。各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部署会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医疗保障领域各项脱贫攻坚任务,全力以赴做好攻坚收官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前期下发的涉及困难群体的各项文件,聚焦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大病倾斜、医疗救助等重点领域,及时排查整改问题。同时,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联动,形成政策合力,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我市已将困难群体纳入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确保参保连续性和待遇稳定,巩固维护好困难群体动态应保尽保的局面。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会同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狠抓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做好新增人员动态缴费工作,进一步优化困难群体参保登记流程,避免重复参保。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每月提供的增减名册,为困难群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维护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等待遇标识,确保新增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对于不符合政策人员要及时摘除待遇标识;要加快优化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要重点抓好因疫情及其他原因新增困难群体动态参保工作,做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接续衔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体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各部门要按职责持续关注我市户籍困难群体、以及纳入返贫监测范围的边缘人口参保变化情况,通过部门协作逐一核实处于特殊保障状态、异地参保相关人员参保情况,引导和动员困难群体积极参保。开展参保情况清查,摸清参保底数,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平台基础信息子系统,推进异地参保状态等信息实时核实比对。


  三、聚焦保障任务,做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工作


  坚持精准施策、按标施策,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落实大病保险提待和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医疗救助,提高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及时完成2019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医保局、街道(乡镇)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平稳衔接、有序过渡。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额报销政策。持续做好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落实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切实减轻贫困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严格做好门诊特定病待遇资格准入管理,加强医疗费用审核,进一步加强门特治理,坚决清理虚假门特,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四、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做好监管和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保部门的政策指导,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体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等问题。稳定推进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加快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扩大门诊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范围。探索异地就医费用协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跨省区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异地就医过程中的欺诈骗保行为。落实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继续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本区域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措施,以及费用减免和住院押金政策。持续推进协议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管和指导。


  五、创新工作方法,做好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


  涉农区医疗保障局要聚焦结对帮扶困难村和经济薄弱村医疗保障现实需求,围绕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重点任务,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高质量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工作。要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确保结对帮扶困难村居民及时参保;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加强医保惠民政策的宣传引导,多方式、多渠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避免不切实际过高承诺、过度保障、不可持续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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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