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9]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津政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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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现就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树牢“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区级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改革试点。


  3.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一)加强清单统一管理。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附件1、附件2),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本市严格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许可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充分发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从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按照告知方式办理,不得将现场踏勘、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全面推行网上备案,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营造痛快办事、快乐服务的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的事项只说怎么办、不说不能办,做到“不说不行、只跑一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擅自增加前提条件和各类证明的行为,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鼓励各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管理,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上实现相关应用功能,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的便利化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生成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共享交换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应用系统的综合归集、信息共享。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消除隐形门槛,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温暖度”。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出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细则与标准,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发挥便民专线服务平台“一号响应”机制作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等方面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做好落实工作。要与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确保高水平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宽度适用政策,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保证全部实施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培育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具体举措,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要落实容错免责机制,让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改革。要加强检查指导和协调推动,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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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