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发[2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津税发[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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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税务部门职责,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一)坚持依法征税


  依法依规规范税费征管,坚决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确保各项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付到位,确保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减税红利。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各项惠及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减负。全面落实好增值税降低税率等各项增值税改革措施。认真做好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各项减税措施。扎实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


  (三)降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下限确定应税所得税率。


  (四)下调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其书立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个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平均下调30%。


  (五)落实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全市范围内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二、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一)深入细致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实施税费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积极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网站、微信、微博新媒体等渠道,开展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新作为宣传,及时提醒和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宣传到位、培训到位、辅导到位。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推动税收管理和服务朝着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的方向不断优化升级。


  (二)深入推进涉税事项和流程标准化


  梳理税务行政许可和涉税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网上网下办税流程,做到“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统一发布”。实现事项发布清单化、管理目录化、调整动态化,让纳税人办税更明白、更便捷。围绕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形成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服务统一、结果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应用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涉税服务事项的各个环节,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积极推进办税电子化


  推行纳税记录网上查询和打印,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方便纳税人查询更多属期的申报纳税明细。继续扩展电子税务局电子应用文书范围,不断增加各类业务涉税文书电子化应用,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进一步推进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捷缴纳税(费)款。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


  (四)拓宽手机APP办税范围


  将办税服务厅装进纳税人的口袋,通过天津税务APP移动终端,全面普及预约办税、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办税提醒、纳税人学堂等移动办税应用,实现与“政务一网通”便民服务事项手机应用程序(APP)的对接,进一步丰富纳税人办税渠道。


  (五)简化税务迁移、注销程序


  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规定情形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税务部门优化注销即时办结服务。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机制,对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不齐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只要按承诺时限补齐资料即可办结。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六)优化纳税申报


  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财务软件对接。进一步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推广“一表集成”申报方式,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的自助填写。实现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完成主税附加税一体化申报征收。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在电子申报软件设置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判断。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功能,扩大纳税人网上修改申报适用范围。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


  (七)精简办税资料


  编制涉税资料报送清单,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再要求报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落实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持续深化数据运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的沟通协作,打通数据流转壁垒,扩大社会合作范围,建设便捷高效的数据共享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第三方证明、材料的出具。


  (八)提升出口退(免)税办理速度


  取消出口企业退(免)税预申报,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打造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九)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市级政务平台,实现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应进必进,进驻后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全部涉税(缴费)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除专业化窗口外,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十)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


  实行实名办税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可以即时办结,同时对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可以即时办结。扩大“票e到家”发票网上申领寄递服务。拓展电子发票使用范围。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除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在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防控税收风险,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十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配合税务总局认真做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更新基础工作。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帮助民营企业用好税收协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采取多种手段提示企业知晓可以适用相互协商程序的事项以及申请时效,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认真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确认和开具工作,为民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加强部门协同,帮助民营企业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十二)推进“银税互动”机制


  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保监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良好竞争环境


  (一)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切实提高税务部门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及民营企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


  (三)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


  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规范税务稽查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衔接与协作,规范进户执法,及时、准确地对重大涉税风险点开展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保持“双打”高压态势,严打涉税违法行为。纵深推进税收“黑名单”管理制度,主动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持续构建失信监管新机制,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救济权利


  畅通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因税务人员不规范、不文明的服务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进行投诉。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罚)决定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提出质疑,阐明意见,进行申辩。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五)规范涉税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对存在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强化税收执法督察


  狠抓内控机制建设,做好专项制度建设以及内控制度落实工作。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对执法行为实行常态化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跟踪问效,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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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