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8]7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政务一网通”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8
文号:津市场监管规[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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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办发[2018]14号),经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我市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全市各级企业登记窗口要在现有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受理模式下,继续加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的比例,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智能、无纸化准入服务,按照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管理要求,凡能够网上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申报平台提交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服务大厅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外网申报设备,并进行必要的辅导。


  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均可通过我市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平台办理,全流程无介质、无纸化。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助填写符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的登记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填写生成申请材料的,均由系统自动生成格式申请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另行提交的相关文件通过互联网实现上传,申请人无须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统一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在实名认证后申领


  电子营业执照是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定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7月1日后本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纸质版营业执照依申请核发。存量各类市场主体根据需求可单独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换发变更后的电子营业执照,变更前的电子营业执照无须收回,自动失效;变更前持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交回企业登记机关,拒不交回的,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初次领取由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在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移动端下载领取,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APP下载。


  三、优化企业登记办理环节,减少登记全程电子化申请材料


  本市各类市场主体名称,除涉及前置审批和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一律实行自主申报。完成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与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合并办理。登记机关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时,只审查该名称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则。对名称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是否构成近似的,由申请人自主查询、比对、判断并决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论线上或线下,均不再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8年10月1日后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作为投资人或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完成系统核验后,无须再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规范企业电子档案生成,推行企业登记实名认证无纸化


  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管理,登记人员不负责电子档案的对外查询服务,不负责对外提供相关机读文件。企业变更涉及登记机关变更的,原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其电子档案通过登记系统予以变更,该电子档案由变更后档案机构负责管理。纸质档案的移交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在相关领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逐步推行线上线下并行实名登记模式。办理企业登记涉及的自然人信息、本市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与市公安局、我市登记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自然人信息与公安局信息共享实名认证。通过系统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签名或签字或对数据电文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具有不可更改或不可抵赖性质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推动部门信息互认共享,提升企业网上办理智能化水平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动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已实现“多证合一”的,相关部门要求采集的事项,在办理登记时由登记机关一并采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事宜,其他部门不再单独采集。涉及的后置审批事项,在我市公布后置审批事项后,由登记机关实施双告知,提醒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2018年10月1后办理企业登记涉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公安系统人口信息库通过核验的,无须再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申报信息的智能校验与核查,辅助登记人员审查,提高登记效率。探索开展企业登记智慧审批试点,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均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申报平台自助办理,无需人工审批。2018年12月1日前上线智慧客服,对申请人在平台使用和申报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由平台系统智慧客服解答,智慧客服无法解决的,可转由人工客服,人工客服由各区局窗口人员和系统技术支持人员共同组成,工作时间全程在线,网上解答。


  六、提高企业登记办事效率,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继续实行“审核合一”的登记审批模式,各类登记申请统一由一窗受理,首问负责。各级登记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查责任,对通过全程电子化申报平台办理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的,应当明确告知,驳回意见应当准确、具体,不得有歧义。


  窗口登记人员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受理或咨询一次讲清,一次办结,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让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推行预约服务,重点项目要有专人指导,服务对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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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