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发[202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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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政策基础上,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促进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统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市、县(区)聚焦奶业、酿酒葡萄、肉牛、滩(肉)羊、瓜菜、枸杞等高效种养业,支持补齐优良品种选育、新技术推广、高端加工、标准化和流通体系建设等短板、弱项,促进农业增值、农民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林草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实行“两免一补”农业信贷担保。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宁夏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高效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担保抵押、免担保费用、新发放实际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


  3.农业保险实行“增品、扩面、提标”。统筹资金将我区高效种养业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市、县(区)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40%的保费补贴,切实增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林草局、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4.适当补贴企业复工复产费用。统筹资金支持开发区为企业提供员工返程交通、防疫物资、防控服务、原材料和产品物流运输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支持设立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为符合要求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累计1亿元保额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自治区财政按照保额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6.激励龙头企业达产增效。统筹资金对一季度实现增长的龙头企业,按其对全区工业增长的贡献率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7.实行重点项目开工奖励。统筹资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银川都市圈重点项目)3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按当年投资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即对2020年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10亿元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下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8.地方政府债券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聚焦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脱贫攻坚、教育卫生、污染防治、保障性住房、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切实扩大精准有效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配合)


  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9.促进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在疫情期间,对重点蔬菜批发市场内承担蔬菜调运任务的重点经销商户,按照0.1元/吨/公里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运费补贴。同时,要求全区蔬菜批发市场减免蔬菜调运经销商户50%市场管理费,减免部分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各市、县(区)统筹自治区专项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应急供应,增加肉菜储备的承储企业,占用资金利息、损耗及仓储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0.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统筹资金支持绿色食品、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等产业培育壮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网上平台、网络诊疗、在线教育、线上文娱等商业模式创新和新兴消费,促进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1.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行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2个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牵头,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以上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和预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配合)


  13.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区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我区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14.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区各类企业(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生产等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贷款。对落实上述政策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中作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重要因素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实行贷款贴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对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其2020年新增贷款,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7.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加大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新发放的银行专项科技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18.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和纾困基金支持力度。适当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纾困基金额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有发展潜力、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纾困力度。统筹各类基金使用规模,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配合)


  19.加大融资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上述两类企业提供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对上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费用分别按照担保额及再担保额给予0.5%—1.5%的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产生代偿的,自治区财政分担不低于20%。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良好,因资本金不足而补充资本金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资本金1: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就业补贴力度,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20.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1.鼓励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其他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效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上述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为准。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文中明确具体时限的,以具体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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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