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行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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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行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6年3月9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局联系。


  附件:


  1.第一批涉税事项全区通办业务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模


  3.全区通办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推行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顺利开展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降低征纳成本,实现纳税人就近便捷的办理涉税事项,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在我区的专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依托金税三期工程,整合线上线下办税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机制,突出宁夏国税特色,打造宁夏国税服务品牌,顺利完成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试点工作任务,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规范地推进相关工作。工作中注重防范执法风险,杜绝发生管理责任不明和服务标准降低的现象。


  2.坚持稳健谨慎原则。兼顾涉税事项的管理要求、纳税人服务需求和税收信息系统的支撑情况,确定纳入全区通办范围的业务事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3.坚持业务可控原则。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防伪税控等应用系统中对涉及全区通办业务岗位的权限做出严格规定。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监控,明晰职责,定期跟踪和检查相关业务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4.坚持便民办税原则。以纳税人为中心,创新服务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5.坚持相互协作原则。按照《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的要求,完善合作机制、畅通合作渠道,加快合作步伐,提升合作层次,整合服务资源,提高行政效率,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由国地税合作带来的好处。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涉税事项全区通办方式,逐步实现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受地域限制,在自治区内就近选择任何一个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宁夏自治区国税局网上办税厅办理,以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不够便捷等突出问题,降低办税成本,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推进全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宁夏国税经验。


  二、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根据《征管工作规范1.1》和《纳税服务规范2.3》的业务范围,结合宁夏国税当前可用的信息系统对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支持程度和征管的现实需要,本着既要降低征纳成本,又要防范税收风险的考虑,自治区国税局对全区国税系统业务进行了梳理,确定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6个业务域的53项涉税事项(涉及系统82个功能点),下达《第一批涉税事项全区通办业务清单》(见附件1)。


  三、全区通办实现方式


  (一)纳税人直接上门办理涉税事项


  对纳税人不能通过网上办理或不愿通过网上办理,确需上门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通过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防伪税控等应用系统的操作权限提升至自治区级,并赋予办税服务厅专门窗口及岗位使用全区通办的操作权限来实现。


  1.在征管电子档案、电子签章系统推行使用前,由前台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操作金税三期等相应的信息系统予以办理,并对出具的税务文书或在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或出具的税务文书上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见附件2)。


  2.在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签章系统推行使用后,由前台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在操作金税三期等相应的信息系统予以办理,同时使用电子签章系统出具相关的涉税文书,并通过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涉税资料,实现纳税人涉税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实现纳税人资料的共享及查阅。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领用的各类票证单书由受理国税机关提供。


  纳税人异地申报缴纳税款的,目前暂时只能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


  (二)纳税人网上办税实现方式


  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宁夏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各税申报事项。随着宁夏国税局网上办税厅办税功能的逐步完善,纳税人可以使用其办理越来越多的涉税业务。


  (三)国地税联合通办


  1.有条件的县(区、市)可采取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或共驻政务服务中心、互设窗口的方式,按照“一人双岗”“一屏双机”等形式,依托金税三期等系统,实现国税、地税业务“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即时办结反馈”的国税、地税联合通办。


  2.在税务总局的支持下,努力实现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依托“两个规范”,统一前台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在金税三期一个系统中通办国地税业务。


  四、资料管理和信息共享


  (一)纳税人直接上门办税提交的资料


  1.受理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保管”的要求,对全区通办的纳税人提交的涉税纸质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归档,不再移交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可向受理国税机关申请调阅或向纳税人查阅。受理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根据规范要求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到金税三期系统中,实现通办业务信息共享。


  2.受理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应用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要采取拍照、扫描的方式将受理的纳税人纸质资料,采集到电子档案系统中,把纸质资料内容转化为影像化、数字化信息,实现受理机关与主管机关的信息共享。


  (二)纳税人通过网络提交的资料


  按照《纳税服务规范2.3》等有关要求,纳税人通过网络提交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待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国、地税联合通办受理的资料


  本着不让纳税人重复报送及信息一次采集两家共享的原则,纳税人提交的涉税纸质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五、实施步骤


  全区通办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先试点总结,后全面推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1.制定全区通办实施方案并确定全区通办业务清单。


  2.完成金税三期系统功能调整及权限设置,确保通办业务能够快捷、顺畅办理。


  3.根据全区通办业务清单,明确业务规程、办税流程、岗位职责以及有关业务衔接的制度及措施。


  4.先按照调整后的岗位职责,在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等系统赋予相关权限,并对岗责设置进行优化调整。


  5.完成自治区局门户网站改造、涉税文书受理系统的优化升级、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立项及开发建设工作,扩大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系统使用范围;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模,由各市级国税机关统一刻制和发放,办税服务厅使用和保管。


  6.根据确定的岗责、业务规程、办税流程,对受理全区通办业务的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二)组织试点阶段: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1.各市局在“同城通办”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按照本方案的《第一批涉税事项全区通办业务清单》内容,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纳税人涉税事项在一个地市范围内各县(区、市)之间的“全市通办”。各市局要明确业务操作、岗位职责及业务衔接办法,做好岗责细化及应用系统设置,赋予办税服务厅每个窗口及岗位使用全市通办的操作权限办理业务,并向全市纳税人发布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2.银川市国税局在尽快实现上述“全市通办”的基础上,由银川市国税局牵头组织开展与银川经济开发区和宁东国税局之间的全区通办试点,制定业务衔接办法,调整工作职责,配合自治自治区局做好信息系统设置,建立预案处理机制,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全力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全区推广提供可借鉴的经验。自治自治区局赋予银川市、银川经济开发区和宁东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专门窗口及岗位使用全区通办的操作权限办理业务,并向银川市、银川经济开发区和宁东国税局的纳税人发布涉税事项“全银川地区通办”的公告。


  3.根据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持续优化完善全区通办相关制度措施。


  4.组织推广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系统和涉税文书受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1.在总结完善各市级局“全市通办”和银川市、银川经济开发区、宁东国税局之间通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各市级国税局之间组织开展全区通办业务,实现全区通办业务全覆盖。


  2.调整《第一批涉税事项全区通办业务清单》内容,正式确定全区通办业务的范围,并向全区纳税人公告。


  3.优化完善全区通办制度办法,固化工作职责、岗位流程、系统设置,确保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4.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完善“全区通办”工作,保证全区通办工作顺利开展。


  5.完成征管电子档案、电子签章系统的部署及推广,为全区通办业务的电子信息共享做好技术支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检查评估包括网上文书受理、征管电子档案、电子签章系统和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等相关功能在内的全区通办各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措施办法,把专项改革举措做实、做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圆满完成上级交给宁夏国税的专项改革试点任务。


  (五)巩固和扩大成果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在认真总结、巩固上半年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下半年进一步扩大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通办事项。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开展涉税事项全区国税、地税业务通办、互办。2016年底对全年全区通办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通报。


  六、组织保障


  自治区局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全区通办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区通办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任务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拟定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沟通和协调推行工作;负责金税三期系统功能调整及权限设置;负责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及推广;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推进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结合推行《征管工作规范1.1》,完善相关的征管制度措施。(联系人:石忠孝)


  (二)纳税服务处。配合征科处落实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优化完善网上纳税申报缴税系统和网上涉税文书受理系统;结合《纳税服务规范2.3》,组织制定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流程和岗责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办税指南;与地税局联系和协调推进国、地税联合通办、互办合作事宜;收集、整理、反馈推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上报领导小组。(联系人:马泰山)


  (三)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督导落实和绩效考核;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总局汇报工作;通过网站、信息、报纸、电视、专报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全区通办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以及成效,努力营造顺利推进改革的良好环境。(联系人:张忠祥)


  (四)政策法规处。对全区通办工作方案及其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核和监督,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提升,防范全区通办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或其他法律风险。(联系人:李轶琼)


  (五)货物劳务税处。配合相关处室测试业务流程、确定全区通办业务清单(含不能通办的业务事项),编制征管、服务规范等。研究解决在全区通办中遇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对推行工作中增值税发票的发售、代开、验旧、缴销等进行监控管理。(联系人:姜珊)


  (六)所得税处。配合相关处室测试业务流程、确定全区通办业务清单(含不能通办的业务事项),编制征管、服务规范等。研究解决在全区通办业务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及地方税费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联系人:李翾)


  (七)收入规划核算处。根据税收会统核算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明确主管国税机关和受理国税机关在全区通办业务中的税款入库、税收票证管理、会计核算业务主体、缴库退库和调库相关业务,积极协调人民银行拓宽全区通办缴税方式,解决异地缴税等问题。(联系人:杨兰)


  (八)督察内审处。根据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清单,开展日常督察检查,着力防范税收风险。(联系人:曹相丽)


  (九)思政办。做好自治区局全区通办业务集中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国税机关开展人员培训并及时跟进。(联系人:乔法民)


  (十)信息中心。负责各应用系统环境搭建及系统部署,负责自治区局门户网站的改造升级,协助征管科技、货物劳务、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等部门做好全区通办相关业务测试和权限设置等技术支撑,加强对推行业务的后台监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联系人:施金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全区通办业务工作是自治自治区局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急迫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征管、纳税服务、收入核算、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优化资源配置,做好各项业务准备,以及岗位技能、知识培训工作,确保全区通办工作的协调、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细化本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全区通办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等相关工作任务。银川市国税局牵头,与银川经济开发区、宁东国税局共同制定全区通办有关工作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机构岗位职责,细化、分解和落实各项任务。全区通办工作推行后,预计到各市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的纳税人会增多,尤其是银川市区。因此,各相关国税局要早做准备,增加窗口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要按照绩效考核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推行工作的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调研督导,及时反馈。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各阶段工作及时调研督导,密切关注推行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客观分析工作中的难点,并及时提交合理可行的工作建议,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要总结分析,进一步优化方法措施。各市级局应于每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自治区局。自治区局办公室、督察内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按照责任单位,逐项督导、督查并予以通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改革事宜及成效,沟通工作,争取关心和支持;要通过网站、信息、报纸、电视、办税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全区通办工作的意义,争取得到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响应和配合,营造顺利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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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