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10-16
文号:宁政办发[201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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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消费结构升级,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及政策扶持体系为主线,以促进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为重点,加快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创新和品牌创意,研发加工一批绿色生态、营养均衡和食药同源的新产品,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着力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薄弱环节、瓶颈制约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支撑、综合利用。依靠科学技术,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集聚发展、融合互动。引导加工产能向优势产区、加工园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10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生产开发一批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新型食品、生物保健品及加工品,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更加突出。农产品加工企业稳定在4500家,规模以上企业450家,培育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350家。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1.8∶1,加工转化率达到70%。枸杞精深加工、牛羊肉加工、葡萄酿酒、马铃薯主食化领先全国。


  二、重点任务


  (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夯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树立“为加种养”的理念,筛选推广一批加工专用优良品种;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一村一品、一县一业”配套基地建设。加快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配套建设,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冷藏、机械制干、分选分级、分拣洁净、整形包装等产地初加工和农超对接、农商直供、链锁配送等营销业态,打造好农产品加工“第一车间”。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开展产业扶贫,引进有品牌、有实力、有市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以县为单位建设加工基地,以村(乡)为单位建设原料基地。(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生物萃取、色选比选、绿色干燥等关键设备和工艺技术,加大农产品高值化加工技术研究和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枸杞、生物、葡萄酒工程中心和婴幼儿配方奶粉研发中心等机构的作用,研究枸杞等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活性成分及保健功效,研发加工一批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新产品,健全枸杞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质量安全标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带动我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商务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进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竞争新动能。各市、县(区)要将农产品加工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断加强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功能,优化分工,吸引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重点打造和提升惠农区红果子脱水菜,平罗县长湖、贺兰县德胜、利通区金积食品,盐池县城西滩、吴忠市涝河桥、中卫市迎水桥牛羊肉,中宁县新水枸杞,沙坡头区柔远果蔬,固原市圆德小杂粮十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加工企业以园区为依托培育全产业链竞争新动能。(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创新模式和业态,推进融合发展,打响“宁字号”农产品品牌。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高端化、国际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教育、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观光工厂、体验中心、粮食银行等新业态。自治区每两年开展一次农产品品牌策划和包装创意精品大赛,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做靓“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农产品名片,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强化与两岸企业家峰会文创小组合作,引进台湾规划、设计、创意智力资源和理念,对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进行全方位包装改造,提升附加值。(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粮食局、台办、信息化建设办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适应新型城镇化,推进主食工业化和副产物综合利用。适应新型城镇化居民生活方式变革需求,推进主食加工业转型升级,使主食生产由作坊式、单一化的生产向工厂化、复合型、系列式生产转变,培育自动化水平高、全过程质量管控严、连锁配送服务规范的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生产更多营养、安全、美味、健康、方便的传统米面、杂粮和预制菜肴等多元化主食产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可循环”的要求,开展农产品加工副产物和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的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加快推进稻糠、麦麸、油粕、果渣、畜禽皮毛骨血、农作物秸秆、果树枝条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自治区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林业厅、粮食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和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开展全面质量管控。鼓励加工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订单农业”关系,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新型产业化模式,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培育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现代农业联合体等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强化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耗等标准的规范约束,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合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扎实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体作用,采取一切积极措施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把农产品加工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农业大县要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体制。自治区农牧厅要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履行好规划引导、管理指导、标准规范、培训服务等职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落实好各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落实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优化农产品加工业招商引资、上市激励和投资贸易等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和上市融资力度,把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加工用地政策,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等政策文件,逐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农牧部门要落实好产地初加工补助以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加工企业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及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电力、物价部门要落实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落实好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应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地税局、物价局和宁夏国税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增强发展保障。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培养、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和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保险”服务模式,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制度,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计局、金融工作局和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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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