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20]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8
文号:吉政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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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吉林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实施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下力气破除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把吉林省加快打造成为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政策最好、审批最少、手续最简、成本最低、服务最优、办事最畅、效率最高的省份之一。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合力。


  第五条 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应的中省直牵头部门要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链条,以及与市场主体营商办理密切相关的政府监管、政务服务、城市品质等方面,根据国家具体要求,制定相应指标提升方案,并组织抓好推动落实。


  第六条 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吉办发[2019]38号)等规定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不得排斥或限制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性壁垒等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第九条 建立全省收费(涉企)清单一张网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业协会和商会收费目录清单,为市场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设立的项目除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条 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整合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人名单以及融资需求、金融供给、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等大数据资源,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为守信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有效连接,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十一条 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取消信贷环节部分收费和不合理条件,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已划拨但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不得在借款合同约定或服务协议之外收取费用,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增信环节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与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第十二条 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发挥动产效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资发展。运用好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果。


  第十三条 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收取过头税费、禁止乱收费、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效应跟踪评估和动态分析,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履行契约方面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治,重点整治兑现承诺打折扣,随领导更换或管理事项变化,任意改变作出的承诺问题;变相履行承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问题;不履行承诺,多次推翻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问题。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通过分类施策,推动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落实好“两个依法纳入预算”规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及时支付。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严格执行规范支付行为和防范账款拖欠各项规定,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分别负责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完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体系,将全国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省市县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确保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及时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按照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的要求,编制并发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落实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和业务办理项复用工作要求,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省、市、县、乡、村的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申请材料等16个要素统一,确保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总门户,采取省级统建、全省共用模式,不断优化完善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健全完善“吉事办”统一移动端,不断迭代升级,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


  第十九条 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做到事项进驻到位。充分发挥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对多个关联的事项,探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所需证明材料。加大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力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力争做到“一号响应”。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在企业开办、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项目单位在办理第1项投资项目行政手续前,通过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同时,为各类项目建设实施提供包括国土规划等前期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手续、报建手续、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咨询、中介超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等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提升项目落地速度。


  第二十一条 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全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在线审批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均纳入线上平台统一管理,持续推进减环节、降成本、压时间,提升办理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施工图联审,完善综合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共用、各部门并联审批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将技术性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审查机构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进行技术性审查后,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部门在线进行并联审核。实行联合验收,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落实建设单位现场核验预约工作机制。实行联合测绘,推进“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和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一网归集、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要加快制定实施符合本地情况的区域评估配套政策文件,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各地政府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办事材料和具体要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税务、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将技能人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人才培养开发,在全省大中型规模以上企业中创建一批吉林省人才培养基地,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相结合,实现用人单位对技能人才的自我培养、自我评价、自我使用、自我激励。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和待遇,用好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池”,继续推动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家补贴、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创业投资等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提升我省引才、留才、用才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深化产教融合,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或举办分院、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工厂)。实行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在全省建设10个左右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开展具有我省产业特点的“1+X”证书制度试点。


  第二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状况,落实好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创新,积极融入全国科技创新网络,建设面向全球的合作网络,开展对口孵化合作以及其他跨区域、跨国界孵化合作。强化创业扶持,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融资规模,每年为金融机构办理科技、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累计不低于60亿元。提升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较强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二十九条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引导政府采购单位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回款账户锁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向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奠定基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三十条 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备案,运用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展检查人员资格审查、对标认领行政检查事项、健全完善检查对象名录等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无证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市场主体全覆盖、检查过程结果可评价。打造“事前报备、手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行政检查新模式,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和“掌上执法”。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推动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下力气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编制并公布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公示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备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经济”实体,只要不碰触安全环境底线,科学设置观察期、给予过渡期、实行保护期,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引导规范和督促其依法经营。


  第三十二条 持续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做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落实好“1+50”监管体系,对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化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事项,要实现全周期、全链条严格监管。


  第三十三条 提供高效法律咨询,实现“12348”吉林法网7天×24小时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指引服务,热线接通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22年,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公司律师达到100名,聘请法律顾问达到1000名。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和“双创”产业基地普遍设立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遍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对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或依法从宽执行刑罚措施。要推进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全链条、全环节衔接贯通,保障《清单》一体遵守、一体执行,表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态度。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警示告诫、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办理企业诉求等情况进行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通过月调度、季督办、年考评等方式落实责任,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成效检验的工作闭环。


  第三十六条 按照对应国家、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思路,在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基础上,融合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除《条例》中关于成果运用方式的规定外,对被评定为不达标档次的中省直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降低一个档次。


  第三十七条 落实好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发挥吉林省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作用,通过全省统一的“12342”投诉举报电话、网站、微信、信件“四位一体”受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围绕企业反映突出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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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