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0]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川办发[2020]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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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为目标,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推动医养结合事业产业协调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到2022年,全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医养结合科技应用持续拓展,医养结合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医养结合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为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


  二、提升居家养老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加强居家老年人健康监测评估和健康管理。以县域或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老年人健康专项基线调查,摸排辖区不同年龄结构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谱及健康危险因素。每个县至少有1家综合医疗机构可开展老年健康综合评估和健康等级划分工作,并向老年人及其家人提供失能预防、疾病管理等健康指导。做实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分层分类为居家老年人设计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签约服务包。〔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强化居家养老与医疗服务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护理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各类医疗、康复、护理、养老、家政服务、社会工作等机构和组织,为独居空巢、高龄特困、居家重病、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针对性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基础


  (三)完善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建设。积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服务。推动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协同发展。鼓励各地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闲置的公共服务用房用于改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康复、护理站,主动承接社区医养服务。到2022年,全省3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社区医养服务模式。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以日间护理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日间介护、慢病管理、康复护理、生活援助等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派驻、托管、协议合作等形式为社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


  (五)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机构。统筹考虑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疾病谱变化特别是失能人口状况等因素,对服务老年人口较多、距离乡镇远的非建制卫生院予以保留,主要承担基本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资源整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合作共建、协议托管等形式开展合作,规范签约服务项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增加执业地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区域协同发展,鼓励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质医养资源共建共享,支持大型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牵头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集团。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为收治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医养结合产业升级


  (七)推动医养产业集群发展。以应用为核心,建设医养结合和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功能社区、主题空间等综合体,发展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医养产业集群,推动医养结合跨区域联动、多业态融合,促进医养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可复制的产业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中医药医养服务。鼓励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推动中医优质资源下沉。推进“药养”“食养”等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服务。到2022年,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设置治未病科室;建制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立标准化中医科和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项目在老年群体中广泛应用。(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医养旅游协同发展。开发阳光康养、森林康养、中医康养、乡村康养等康养旅游系列产品,打造“医疗+旅游”“疗养+旅游”“养老+旅游”相结合的医养旅游新模式,打造四川医养康养品牌。(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开展人体功能增强、生物医药、仿生机械等技术研发。推动“互联网+医养结合”,推进人工智能和5G技术在医养结合领域的应用,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开发居家养老、医疗护理、生活照护、亲情关爱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一体化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老人免费提供防走失健康监测手环。到2022年,全省建成10个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医养产品多元发展。研发生产满足老年人需要的食品、体育运动产品和运动损伤治疗产品。做大做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培育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打造一批老年用品展示体验馆。(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创建工作保障


  (十二)加大投入支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建立财政支持医养结合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现有政策、资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土地供应保障。社会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保障政策。鼓励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审批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根据经营性质向机构编制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主要职责或业务(经营)范围调整,按程序完成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后再向民政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三监管”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医疗保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制定完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医保支付政策。按规定及时把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设立的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病区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重复住院率等统计指标。(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享受居民价格等优惠扶持。(四川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可通过参照公立养老机构政府定价或自主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推进省、市、县级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实施“老年医疗护理骨干三年培养计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提高人员奖励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加大对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出台本地区配套实施方案和细化政策措施。对工作推动成效明显的,在资金补助、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推动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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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